#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續審(2/1) #裁決 #判刑
👤鄭 #1111西灣河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阻街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筲箕灣道近寧街無合法權限或解釋而陳列或留下 1 呎乘 1 呎乘 2 呎銀色鐵罐,所佔範圍約 0.2 平方米,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或可能對在公眾地方的人或車輛造成阻礙、不便或危害。

第一天審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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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控方不選擇作結案陳詞。

辯方只作簡單陳詞補充,指出PW1就被告移動路徑及鐵罐的拋物線與片段P1有很大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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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法庭全盤接納PW1證供,認為他是可信可靠。

法庭裁定鐵罐的拋物線與PW1證供相乎
。此外,法庭認為片段P1的拍攝角度不能反映PW1的視野角度,若把P1與PW1證供比較,是「牛頭不對馬嘴」。

法庭認為即使PW1沒有説除被告外的其他人丟雜物的方向及力度,但是無損口供可靠性。

法庭裁定PW1是聚精會神,全神貫注地觀察被告。法庭認為本案重點是PW1有沒有失去對被告的焦點,而不是PW1有沒有留意到身邊的人和事及被告的特徵,而不接納辯方陳詞指PW1所戴的護目鏡及附近環境會阻礙PW1的視線。

法庭認為PW1就被告拋出的鐵罐的動作描述是連貫及合理。法庭亦根據被告拋出後鐵罐跌落的位置(馬路),認為被告是故意拋出鐵罐,令交通受阻。

綜合以上,法庭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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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辯方簡單指出被告是家中經濟支柱,以往並沒有案底,希望法庭能考慮到被告的行為對現場環境影響低,判處非監禁式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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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法庭指出此控罪的處理手法以判處非監禁式刑罰為主,但法庭認為本案與其他案件有很大分別。

法庭指出案發時警員不斷在筲箕灣清理路障,但同時也有人們也不斷製造路障,而被告在這時丟出鐵罐(同時間附近有好多人下),這除有機會弄傷別人外,也是影響警方維持治安,公然挑戰法紀。此外,案發當時是屬於繁忙時間,鐵罐被丟出後跌下的位置是位於馬路上,無疑會妨礙交通,影響市民生活及上班上學。

因此,法庭認為本案需要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並判處被告61天監禁(即2個月),考慮求情後作約10%的刑期扣減至55天監禁

法庭希望被告會痛定思痛,作出反省,洗心革面,認清黑白,清除成見,共同建立和諧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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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釋等候上訴:

法庭考慮辯方提出的理據後,批准被告保釋等候上訴,條件如下:

-保釋金$5000+家人擔保$5000
-宵禁令:2300至0600
-每星期一天到警署報到
-交出旅遊證件和不得離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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