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判刑 #1001荃灣
#襲警

梁(30)🛑已還押14日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詳情:
被控於19年10月1日,在荃灣荃豐中心天橋上襲擊偵緝男警賴信安

判處即時監禁三個月

駁回辯方訟費申請

批准保釋等候上訴
$1000保釋金
增加保釋條件:
不准離港,交旅行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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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辯方指被告初犯,母親弟弟妹妹同住仍在學,工程學系畢業生,家庭經濟支柱。活躍慈善公益事務。本案情節不如一般嚴重,警員沒有嚴重受傷,希望社福令輕判。

上級法院沒有量刑指引,審訊後定罪,顯示無悔意,本席認為社會服務令非恰當選擇,反映不到罪責。涉及將垃圾桶蓋從橋面扔第一控方證人,幸5米外落地未有受傷。被告被捕掙扎面部頭部受傷,本席認為屬於自招不成為減刑原因。

縱然初犯,良好品格。然而襲警罪行嚴重,監禁是必然考慮,三個月量刑起點,不具備任何足以減刑的因素,沒有理由緩刑。因此判三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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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辯方就控方申請匿名令(不必要不適當招致訟費)申請訟費的法庭判決:

就本案警務人員的名字編號一早在檢控書上,本席認同主任裁判官匿名令申請不必要。而辯方未能證明因果關係。主任裁判官批准了撤銷申請,但本席不認為辯方成功證明到(某一方招致的訟費乃因另一方的作為或者不作為招致,可判令另一方支付部分或全部訟費的因果關係),因此訟費申請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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