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0908中環 #審訊[1/2]

沈(21)

控罪:管有 #攻擊性武器
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
被控於2019年9月8日,在中環港鐵站近K出口,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枝鐳射筆,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

背景:9月8日大批民眾聚集美國領事館外,促請美國國會通過《香港人權與民主法案》,沈涉嫌以鐳射筆照向警員被捕。事隔半年,3月6日首次提堂,獲 #林希維裁判官 批准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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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3名證人,辯方除被告外沒有證人,辯方有一段公開新聞片段呈堂。
PW1 警長33401 夏國樺
PW2 警員18988
PW3 專家證人 高級督察盧永楷

📌PW1 作供
證人指案發當日有人破壞中環站 K 出口的閘機及售票機,他奉命到場設置封鎖線及進行掃蕩。下午 3 時許,他留意警察防線前約 15 米,一名戴著寫有白色「WILLS」字樣深色鴨嘴帽、以灰色頸巾蒙面,穿黑色丅恤及深色長䃿,背孭著黑色背囊的男子,右手手持一支發射出綠色光束的雷射筆照射向證人,他見狀遂警告男子:「唔好再用鐳射筆照向警察,唔係就拉你」。男子垂下手停止但一兩分鐘後又再用雷射筆射向PW1,證人即衝出穿過人羣追逐約20米後截停及制服一男子於牆邊,除即與同僚拉回封鎖線即大堂內售票機後,其後將其按在地上並以交塑帶手扣反鎖雙手於背後,上了手扣即扶起男子除下印有「Wills」鴨舌帽及面上灰色頸巾,之後帶到售票機附近再連同制服地上時手中一副黑框眼鏡及白色電話同及地上在右腳傍之6吋長雷射筆交予PW2,並命令PW2將五樣物件檢作證物及指示以阻礙警察執行職務拘捕被告。

主控查問雷射筆情況,PW1說沒有親眼見到男子丟在地上,只是將其按在地上前觀察地面沒有東西確保安全,按下制服上手扣後即發現右腳傍有一枝黑色雷射筆,因此檢作證物。

📌PW1 辯方盤問
在辯方盤問下PW1回答同意現場過百人當中有人是戴口罩或蒙面,自己是憑鴨舌帽(有Wills白字)同埋灰色蒙面頸巾,黑色T恤、深色長褲、波鞋同黑色背囊辨認出被告就係用雷射筆射向佢嘅男子。細問下PW1說證物檢取次序是先除去頭上印有Wills白字鴨嘴帽及蒙面頸巾,之後檢走電話及眼鏡,最後才拾起制服在地上時被告腳傍黑色雷射筆。

PW1回答辯方律師指當日裝束是配帶防暴頭盔,面罩有反光貼及有透明護目鏡可減少刺眼光線。當被問到有沒有盾牌同頭盔外掛電筒數目時及電筒有沒有閃亮均表示不確定。

~庭上播放兩段公開視頻片段

辯方播放事發時的一段Now新聞直播片段,當時一名防暴警將男子從牆邊拉到防線內制服,再將他拉到售票機後,與警長作供相符。惟警長看完影片後,卻表示「唔肯定」片中男子是否他和被告因為事發成年前。而片段亦見到被告在牆邊制服時頭上已沒有帽,同證人作供話在制服時除去帽子不符,證人解釋「我記錯」,應該是在制服在地上時才除去。

辯方後於下午所播放的另一ViuTV新聞片段中顯示被告所戴的鴨舌帽並沒有印有白色英文,警長隨即承認自己記憶有誤,稱「睇番段片同意」之前檢取的證物帽子並非屬於被告,警長稱由控制到制服被告的整個過程中只有短短幾秒,形容為「電光火石」間,因此他並不記得所檢交的鴨舌帽是從何而來,但因記得被告有帶鴨舌帽,故誤以為手上的鴨舌帽屬於被告。播放片段亦可以見到地上好多雜物亦見到有人跌了物件在地上取回。

📌PW1 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第一眼望被告見到深色鴨舌帽、灰頸巾蒙面、黑框眼鏡,至於當時附近有冇其他人有類似裝束他沒特別留意。

明天 11月10日 0930 PW2 開始作供,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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