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012天水圍
#續審 [2/2]

魏(19)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控於2019年10月12日在天水圍天悅邨停車場外,保管一對剪鉗、一個士巴拿及一把鎅刀,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

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
本案就控罪並不爭議被告在天悅邨停車場外管有工具,爭議的是被告是否有使用物品作損壞的意圖。控罪詳情和控方案情指出,被告的工具是准許他人,即是黑衣人,破壞周浩鼎的辦事處。但被告並不是身處辦事處附近,破壞辦事處的人和被告亦拉不上關係。

控方證人的證供主要涉及三個時間和地點。
第一是於2215,警員接報有黑衣人正在破壞辦事處,但控方證人不在現場,以上觀察只是傳聞證供,亦不知道那些人用什麼工具破壞。
第二是於2222,在天華路燈柱AD1309附近,離辦事處幾百米之外,PW1在前往辦事處途中看見五至六名黑衣人踩單車,於是追捕。PW1證供承認不能肯定那些黑衣人是破壞者。觀察地圖,該位置不是從辦事處逃走的唯一路線,附近有多個商場和建築物,人煙稠密。兩名警員的證供亦提到當時區內亦有其他零星事件。裁判官此時補充,你的意思是使用物品破壞辦事處只是其中一種推論?辯方同意。
第三是被告於天悅邨停車場被捕時刻。控方案情亦沒有指出被告是參與破壞者,所以那五至六名黑衣人 (在附近出現和逃離) 亦與被告無關。

法庭要看被告自己的行為去作出推論。PW2對被告的觀察有很多猜測,誠信受爭議,例如在停車場外看見被告腳步收慢就覺得他有可疑。希望法庭不採納他的證供。

裁判官再提問,陳詞的意思是否即使被告有其他犯罪意圖,但因為控方的控罪詳情是指那些工具是用作破壞辦事處,而法庭無法達致此唯一推論,所以被告無罪?辯方同意。裁判官續指,那其實法庭是否接納PW2的證供亦沒有關係。 (因為PW2看不到破壞辦事處的過程) 辯方回應,PW2對被告的觀察可能協助法庭達致被告有犯罪意圖。另外辯方的立場是被告所帶的工具有合法用途,並不是攻擊性武器。最後,被告向警員說「我帶工具去天悅邨比人用」亦不是一個招認,不能協助法庭達至唯一合理推論。

控方補充,案情依賴被告出現的環境,其餘請法庭作出推論。而辯方提供的cctv影像顯示的情況和被告的辯解不同。被告說他是剛剛從停車場走出來,但實際他是打橫慢慢地走。辯方最後補充,請裁判官看辯方的相片冊,可看到停車場內有大量出入口,如被告要逃走,大可不必行出大路。

押後至11月23日1430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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