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二庭
#鄭念慈裁判官

👤林(26) #續審 [4/1] (#0913紅磡 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控罪: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控他於去年9月13日在紅磡紅樂道無牌管有一部無線電發送器具

控辯雙方完成結案陳詞
押後至11月24日下午3:30裁決,暫定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五庭

被告原條件擔保

▫️▫️▫️▫️▫️▫️▫️▫️
//控方結案陳詞//

被告及朋友(辯方第二證人伍)坐電單車晚上十一點幾被警方截停,電單車行李箱內有一個對講機,被告管有的袋中有本案爭議的對講機。被告抗辯方向說對對講機不知情,因為朋友給他。控方看有無證據證明他當日知情,是否如他所說朋友沒有提及袋內有對講機情況下收下。

證人證詞,伍說有兩間藥房要兩部對講機互相通訊。在現今社會匪夷所思,無線電話不用錢,如該證人所說如此通訊我認為不可信,唔需要。三日前購買,他說試過無問題,之後為何有問題。兩個頻譜相同才能溝通到。專家證據說兩部機器頻譜不同,他說沒有搞過,兩個推論,他講大話,搞過,第二個推論兩部機器分別屬於兩人,被截查時未來得及調。

案發時晚上11點,為何一整天沒有事件整。他說在深水埗整完部機,但我們看到兩部頻譜不同,用不到,反而整壞了。這是不可能的

兩部機如果都是朋友財物為何不是放在一起,足夠地方擺,車尾箱可以,自己背囊也可以。由頭到尾解釋不到為何一部在車尾箱,一部在被告包內。我們推論兩部對講機由二人各自各帶來,一起稍後用

被告從未提及當晚喝了酒, 證人在我盤問時說他喝了酒所以當天不能揸車。而喝完酒的人開車和做乘客一樣危險。

車尾箱只拿起頭盔就有足夠地方放醫療用品等。而且醫療物品有無需要這麼夜處理,為何不等第二天處理?有何需要在那個時間背著背囊這麼多野運送, 有個朋友喝完酒,我會對法庭講“不可信”

唯一推論是,各人各帶對講機到現場。被告知悉對講機在包內。

//辯方回應控方陳詞//
控方的批評從未在盤問中給伍機會回應。現在說出很不公道不合理。

-對講機呈堂時對講不到,不代表在深水埗時候整不到。伍離開深水埗時整好了。
-為何夜晚交收,控方曲解,並非交收,而是留舖頭使用層面已經解釋了。
-對講機細小東西,這麼多東西要放,細小的東西,哪裡有位就塞哪裡。
-控方指一人一部,到現場才配對的說法,這個對兩名證人都沒有指出過。如果真的當晚要用,應該一早調好同一頻道。控方這樣講法沒有證據和常理
-為何被告沒有說喝過酒,因為大家無問,案件問題在於對講機,之前與誰吃飯有無喝酒完全沒有關係。
-飲酒是否連做乘客都危險,這是控方自己揣摩。截停警員都沒有說過被告酒氣醉醺醺

//辯方陳詞//

當時兩位林、伍都在現場,控方沒有質疑司機是伍。如同私家車被截停,車內有東西,是誰管有,很容易了解,辯方講的是成立的,電單車司機背脊不方便有背囊腰包,因此將東西放進被告的腰包。對講機可以在任何一個袋,控方會說這個案件是嚴格責任,但管有必須要知情,這個完全沒有證據,證人4警員26547都不排除對講機是在腰包頂隔搜出,他沒有清楚記憶。林沒有任何口供說過對講機在哪。這吻合是伍的腰包,裡面有對講機。

官: 第三證人警員不是說在腰包找出,他說在背囊大格,但就沒有紀錄。我要衡量第三證人是否信得過,記得清。控方版本是現場從背包搜出腰包搜出對講機。辯方說法是現場沒有搜出對講機,直到警署,才有第四證人在腰包中搜出對講機。


辯:如果現場都有搜出,證人應該有紀錄。證物警員第二天早上才作紀錄,他沒有寫交給他的時候的單項有對講機。伍、林中學同學,並非泛泛之交,而控方證據並不構成知情管有。

官:當時第三證人現場拘捕被告,當時拒捕罪名是非法集結,完全沒有講過管有通訊器材

辯:完全沒有提及過管有,固有可能性,就是林要做乘客,因而幫伍拎包。林和伍各自認出自己物件,即使伍聽完警告仍義無反顧說P3 對講機是自己的

回應控方,現代用對講機匪夷所思。屯門法院的保安就是用對講機通訊的。酒樓法院,很多地方用對講機通訊。而涉案對講機有寫明干擾本身是不容許的。

官:本案主要爭議是究竟伍將包交給被告的時候,被告知不知道裡面對講機。如果我接受辯方講法,這個案件就完了。如果我不接受辯方講法,那麼就要考慮對講機是否合法還是非法。如果我不接納辯方,認為被告知道管有對講機,開機頻道合法,記憶頻道不合法,STRICT LIABILITY OFFENCE,就沒有什麼要考慮了。
How to Record Hands-Free on Snapcha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