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321元朗 #裁決

曾(42)

控罪:#襲警
被控於2020年3月21日,在香港新界元朗鳳琴街18號玉龍樓地下7-11便利店外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即督察18917李顯揚

‼️簡短裁決理由‼️
是次案件有兩名控方證人,被告亦有作供,沒有辯方證人。
辯方提出幾個爭議點
1. PW1沒有合理理由懷疑被告干犯罪行
本席不同意,因為被告是從有非法集結的地方跑過來。
2. PW1使用過份武力 (發射胡椒噴霧)
本席不同意,因PW1看到有人靠近男子A,擔心有人搶犯才使用胡椒噴霧
3. 警員A對男子A使用過分武力,如發射胡椒噴霧及箍頸
本席不同意,從控方片段可看到發射胡椒噴霧的過程只有一秒,抱頭的過程只有三秒,只是為了制服男子A。
4. PW2在警誡方面的證供不可靠
本席考慮PW2就此方面的證供有不同版本,拒絕接納。

但除了此部分的證供,PW1和PW2的其他證供合情合理,互相支持。

本席不接納被告的證供。
1. 被告說他首先打到警員的頭盔,但片段中看到被告是打警員的背部。
2. 被告說他是為了阻止警員傷害男子A使用武力,引開他的注意力,因為他看見(2019年)8月31日警察向無辜市民使用武力。本席不接納此說法,因為當日的情況與8月31日的情況不同。如果被告想保護或拯救男子A,應該做出更直接的相關行為,例如將兩者分隔。片段中亦看到被告兩次向PW1施襲。被告聲稱想分散PW1的注意力,但PW1於第一次就襲後已轉身向被告,被告不必要進行第二次施襲。
3. 被告已知PW1當時正在執行職務,仍然主動去襲擊他,襲擊後立即跑走,與他想拯救男子A的意圖不符。

因此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孝順,為了母親的醫療及安葬費用而欠債,其後努力工作,已還了大部分債款。7月時發生了嚴重的家居意外,導致他腿部神經線及肌肉撕裂。呈上醫療報告及物理治療報告,報告顯示他只能步行一小時,只能行兩層樓梯,無法單腳企,到現時仍未完全康復,可以看到他到現在還是要戴腳托。現在他每星期都要做物理治療,如判處監禁式刑罰會影響他的康復進度。

呈上幾封朋友的求情信,均指出被告樂於助人,見義勇為,為人正直。議員的求情信亦指他一直有幫忙做義工。案件中警察沒有受到重傷,亦沒有引起騷亂, 被告只是在千鈞一髮的情況下,用了非合法的方法助人... (裁判官:本席不接納這說法) ...作出了非合法的行為,希望法庭考慮監禁式刑罰會影響他的康復,以緩刑方式處理。

‼️判刑‼️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因為被告在警員制服疑犯時襲擊兩次。然而考慮到他的動作不大,參考了他的醫療報告及求情信,以五個星期監禁為起點,但法庭留意到來被告腳傷的情況嚴重,本席同意如果要服刑,對他亦造成困難,因此減刑五天。但本席不同意被告傷勢嚴重至不能接受監禁,因此拒絕判處緩刑。‼️即時監禁30天‼️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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