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0609金鐘

D4:梁(19)
D5:周(20)
🛑二人均於10月19日被判入教導所

控罪:
參與非法集結

詳情:
被控於19年6月10日,在金鐘立法會綜合大樓公眾入口1外指定示威區,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速報】
改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D4/5申請覆核判刑,法庭引用香港法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裁判官對決定的覆核」重新檢視刑罰。

案件由8月31日合併、9月29認罪及索取多份報告、10月14日律師向被告解釋並確認被告同意報告、10月19日D4/5判入教導所、10月29日D8-10判4個月監禁、11月4日D4/5提出申請並押後至今。法庭就案情事實不作重複亦無意推翻。

D4並沒有積極參與及表示深感後悔,索取報告後建議判以中度社會服務令,而判處教導所則不合比例。而D5角色屬旁觀者(onlooker),其餘陳詞採納D4。

縱使同日認罪的D8-10判處監禁,但法庭考慮D4/5判刑時亦不應該判以過重懲罰。法庭考量過D4/5年紀尚輕、沒有刑事定罪紀錄、案發時沒有作出任何暴力或損壞他人財產行為、有家人給予充裕的支援,平衡被告更生;另參考過其他覆核申請(CAAR)案件。

鑑於報告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以及兩名被告由9月29日開始由懲教看管,法庭認為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以為恰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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