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提堂
👤馬 #1115沙田

控罪:無牌管有彈藥
被告被控於2019年11月15日,在大圍車公廟路及翠田街交界近燈柱EB2756管有5枚已發射之CS催淚彈彈殻,而沒有持有該彈藥的管有權及經營人牌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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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認罪並同意控方案情。

求情:

📌被告背景:

辯方指被告雖正面對身體,精神,生活及家庭問題,但他並沒有放棄,相反是嘗試自力更生。

📌求情信:

不同求情信指被告有參與社區服務,具良好品格,性格率直,社工及家人均表示會協助被告成長。

📌悔意:

辯方指被告本身不是滋事份子,即使過去曾犯事,但只是小案件及誤會。辯方指本案的案情並非嚴重,被告的行為只是一時天真,沒有想到後果,沒有證據指出被告會作出非法行為。被告現時選擇認罪,展示出真誠悔意。

📌結論:

辯方指被告有強大支援協助他成長,希望法庭可為他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協助判刑,因被告難以負擔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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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決定為可繼續保釋的被告索取感化令及社會服務令報告,並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9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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