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嶺裁判法院第五庭
#陳炳宙裁判官
#1226大埔 #判刑



控罪:
(1)遊蕩導致他人擔心
(令付賽珍擔心)

求情
被告36歲,是一名市場推廣經理。被告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有正直的良好品格。辯方呈上3封求情信。2名上司,分別稱讚被告在工作上負責任,有承擔,可靠。也表示被告性格樂觀,樂於助人,醉心於工作,從不質疑其誠信;相識多年的朋友表示相信被告一直以來的為人,本案案情也與被告平時的行為不一樣,希望法庭能輕判。

參考ngchunyip(音)的案例裁決
辯方表示本案與上案雷同之處都是有人搗亂和構成對方生意上的損失。雖然法庭認為被告的出現有鼓勵其他人進行搗亂但被告卻從沒有這個想法,也認同2名少女的行為幼稚。上案最後都是象徵性式罰款懲罰上訴人,希望法庭能判處非監禁式懲罰,例如索取社會服務令等。

當時在一個環境的情況,因為現場多人聚集,情緒高漲,才影響了被告一時衝動。片段也顯示了進入星泰真味前有很多聲音,如「睇下餐牌都唔得咩」等,所以影響了當時被告的想法。

法庭先處理證物,控方表示所有證物都是文件所以留予法庭存檔,控辯雙方沒有反對。辯方表示關於撤銷的控罪2並沒有訟費的申請。

判決:
被告否認控罪一,經審訊後,法庭宣布罪成。案發時,被告與其他人士聚集在星泰真味內,被告當時佩戴口罩,部分人進入店鋪內搗亂,例如無故佔有餐桌,大聲喧嘩和將調味料倒瀉等,約2分鐘,有些客人沒有付款便離開。其後,這批人士仍然在店鋪外逗留,直至防暴警員的出現,才四處散開。 他們的行為導致店鋪浪費了食物,也失去了應得的報酬。

被告36歲,過去沒有任何刑事紀錄,有良好品格。三封求情信中,對被告都加以稱讚。辯方表示被告當時因為受到現場氣氛的影響才一時衝動。

法庭表示一個無辜被檢控的人士有權要求法庭還他清白,但一個有罪的人理應受到懲罰。本案中,被告毫無悔意,浪費了法庭時間,不適合判處感化令和社會服務令。雖然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有份搗亂,但當時因為有這些戴口罩的人士,包括被告,鼓勵了另外2名少女胡作非為。作為一個成年人,被告的行為更可恥。他配戴了口罩絕非偶然,是有預謀參與搗亂。這2分鐘的愚昧行為,導致了pw3和客人擔憂其安全。被告與同夥的行為,與黑社會人士無異,甚至更差,因為他們不志在錢,而是滋擾店鋪。長遠來說,會令店鋪永遠流失了一些客人,本港施行資本主義,所有商家理應在不受到任何滋擾下安心做生意。被告的行為衝擊了基本法的權利和核心價值,無論被告的意圖是甚麼,也不恰當,必須嚴懲。

根據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60(1)(2)條,可監禁6個月,而(3)條最高刑罰為2年。法庭表示6個月的監禁未必反映到案情的嚴重,本案被告與其他同謀明顯地有預謀,因此必須嚴懲犯法分子,以保護營商的環境,也能讓社會動盪回復正常,市民安居樂業。基因於此,即使求情信如何高度稱讚被告,也不代表被告沒有犯錯。過去一年,社會上有人破壞安寧的同時,也有很多人奉公守法,維護社會秩序,作為成年人本不應犯法。

法庭考慮了求情信及各方面因素後,以監禁10個月作量刑起點,並減刑1個月,判處即時監禁9個月‼️

辯方申請上訴期間保釋,並表示會就定罪和刑期作出上訴。法庭聽取辯方理據後,拒絕批出保釋‼️

(按:楊手足聽畢結果後,向旁聽席人士逐一用力點頭。)
(*已盡力刪減重複的內容,深夜打擾了,感謝閱讀,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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