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110旺角 #續審 [2/3]

D1:胡 (20)
D2:李 (25)

(1) #非法集結 [D1 & D2]
(2)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 - 3罐白電油
(3)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擊性武器 [D2] - 伸縮鋼棒 #伸縮棍

兩名被告選擇不作供,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D1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
就非法集結控罪,只依賴PW1的指控。PW1於控方證物P44手繪地圖,圈住了非法集結的位置 (旺角道和廣東道交界)。有三項合理疑點:

1. 圈住的位置是否有非法集結?
PW1提及他在警車內,警車由塘尾道轉入旺角道時,他觀察到有黑衣人聚集。同車的PW2證供中提到觀察時間不足30秒。但他們沒有對黑衣人的實質行為作描述,又提及黑衣人是背向他們。所以證供不足以證實當時有非法集結。

2. 即使當時是非法集結,D1是否身在其中?
D1是在上海街被捕,PW1說說第一眼見到D1是在上海街。沒有證據支持D1在被捕前曾經在非法集結的位置。當時上海街行人和車輛頻繁,沒有非法集結,在該處出現不代表可疑。片段可以看到PW1發現D1後,在一兩秒之內就將他撲低,他對D1的觀察不穩妥。

3. PW1以被告的衣著、他手持的物品和嘗試逃跑作為拘捕的基礎。參考最近區域法院沈小民法官的暴動案裁決,單憑衣著不足以作辨認,而逃跑亦不一定是畏罪。PW1在盤問時曾經更改說詞。一開始他說自己擰轉頭令D1注意到他,之後又改口說自己大叫「警察咪走」。但整個過程只有一至兩秒,不能推論D1是聽到「警察咪走」而逃跑,可能D1根本聽不到?可能D1只是被嚇跑?

就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他人財產的控罪,辯方不爭議D1管有三罐白電油,但爭議D1是否有意圖損壞財產。首先控方沒有說明他想損壞什麼財產。根據PW1的證供,當時現場附近的路障已清理得七七八八,PW1警車在道路上可以暢通行駛。沒有任何觀察到縱火行為的證供。白電油本身不是非法物品,可用作溶劑、清潔劑、用來稀釋顏料等。在被告身上亦搜不出可用作助燃或點火的物品。所以沒有環境證供,亦沒有基礎去推斷D1意圖用白電油去損壞財產。

🌟D2辯方大律師結案陳詞🌟
就非法集結,採納D1辯方大律師的陳詞。另外補充,PW1所畫的P44顯示人群是動態,連集結都不成立。PW2亦承認無法肯定D2是人群中的其中一人,他視線不是一直集中在D2身上。

PW2後來的證供亦自相矛盾,他說第一眼見到D2是在逃跑,後來又改口說他是企喺度。PW2說D2揸住伸縮棍,當時是晚上,PW2在十米以外的地方是否能觀察清楚?
PW2說D2把伸縮棍放在地上,但又沒有去撿取該伸縮棍。該伸縮棍最後不知道由誰去檢取。PW3的證供,他檢驗的伸縮棍是來自PC15607,但PC15607又不是本案證人。該伸縮棍直到現在都只是臨時證物PP36,控方沒有交代過證物鏈。

控方片段的證據價值亦成疑,沒有人在該片段進行辨認,PW2甚至說他不是第一個拘捕人。片段中包圍疑似D2的倒地人士的警察全部戴著豬嘴,但PW2是沒有戴豬嘴的。控方片段沒有證供支持,辯方有另一種演繹。就是有人跌低時無意拉住了警察的伸縮棍,之後在地上被眾多警察翻來覆去,沒有機會放開伸縮棍。而在片段中可以看到最少有十人在逃跑,八人穿黑衣,兩人穿白衣,看到有一個人揸棍,但他跑走了。所以會不會是警察拉錯人?

基於檢控漏洞和上述疑點,請法庭判被告無罪。

💥最後的枝節💥
控方表示想將臨時證物PP36改回證物P36,是自己疏忽忘了處理這部分,但否認證物鏈出現問題,指辯方(D2大律師) 在結案陳詞時才提出,甚至一度要求re-open case讓證人去確認該伸縮棍是正式證物。D2辯方大律師反駁指,在承認事實中,關於不爭議證物鏈的證物已刪去PP36,甚至在提堂及開審時已說過會爭議證物鏈,控方不可能不知道。亦反對將PP36改為P36。

控辯雙方一輪爭議後,裁判官確認不用re-open case,接納將PP36改為P36,認為此議題辯方應該在中段陳詞時提出,但亦會考慮辯方結案陳詞中提到的證物鏈爭議。

押後至12月11日1430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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