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1112天水圍 #審訊 [1/2]

蔡(50)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19年11月12日於天水圍天湖路與天耀路交界,與其他不知名人士參與非法集結

(2)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同日同地抗拒警長9486

(3)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
被控於同日同地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別身份的蒙面物品即 一個掛耳口罩

案情:
2019年11月12日晚上9點半,PW1連同其他警察包括PW2接報天水圍天耀路天湖路交界新北江商場對出,有人群聚集及堵路。PW1指,到達現場後發現有大量人,包括在天橋上及行人路上,馬路上則有雜物。到場後短時間內,有發射催淚彈。PW1指,發射催淚彈後,人群有部分散去,但隨後再次聚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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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爭議點
辯方嘅爭議點在於被告人嘅行為,包括有冇參與非法集結,以及對於抗拒警務人員有事實上嘅爭議。至於蒙面法,則建基於非法集結。

📌證人
控方將會傳召兩證人:
PW1警長9486陳曉瑜
PW2女警員2511尹希如 (音)

辯方亦傳召兩位證人:
DW1 天水圍警署值日官林浩江
DW2李安然大律師
被告不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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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警長9486陳曉瑜
PW1指人群四方八面,而佢面向被告方向。被告係一群人入邊企係最前面,着街坊嘅衣着,包括白色拖鞋。PW1形容被告後方嘅人士都係穿着街坊裝,佢哋聚集以及拍攝佢哋清路障嘅畫面,PW1聲稱被告帶領去身後邊嘅人叫囂,但係盤問時承認,當時環境混亂,其他地方嘅人亦都有叫囂。PW1聲稱,喺更遠嘅地方,有人向警察防線掟雜物。

PW1聲稱,因為呢個女子最先叫囂,所以上前截查。佢亦都聲稱,當時要求被告提供身分證以及除口罩,但被告繼續叫囂冇聽佢嘅要求。於是乎PW1用右手強行除被告嘅口罩。PW1聲稱被告大力用手推佢心口,然後同另一女警(PW2)捉住被告,推佢向馬路方向,然後㩒佢落地下,宣布被告已經被捕。PW1聲稱,被告不斷掙扎。其後,PW1發現被告左邊面上多處擦傷,包括左邊眼角,咀角,以及左邊面頰。PW1聲稱,嗰啲傷勢係由被告喺地上面掙扎時造成嘅。及後,PW1同PW2上車帶被告返天水圍警署。

PW1喺盤問下同意,當時人群並非因被告而聚集,佢亦唔清楚人群或者被告係幾時開始係現場聚集。佢同意當時行人路籠罩催淚煙,但係否認同被告對話嘅時候,被告有提出,佩戴口罩係因為現場有催淚煙感到不適,而且因為唔想因為催淚煙而病。PW1否認,喺被告方向嘅人群冇叫囂或者聚集。PW1同意,當時雖然環境混亂,以及其他人有更激進嘅行為,包括掉石頭,雜物,用雷射筆照射等等,但喺呢次事件入邊冇其他人被捕。PW1亦有同意叫囂並非由被告人引起,但人群跟隨被告叫喊口號。

PW1唔肯定其他人有冇口罩,亦都唔確認其他人係戴咗口罩嘅情況下有冇叫囂。PW1確認警方最後選擇截查一個着住街坊裝束嘅女士係因為佢比較近。PW1承認連佢哋自己都冇辦法認得出自己嘅同事,因為號碼已經收起,戴上頭盔,連男女都分唔到。

PW1喺盤問下唔同意有人強行扯開,亦唔同意被告冇掙扎,但係唔記得如何制服被告。辯方律師向PW1指出佢有大力扯走被告嘅口罩,PW1同意。PW1指被告有用腳踢其他警員,辯方質疑喺口供內並冇,PW1聲稱,係近期先回想返。PW1認同,如果有手推腳踢,可以招致比起本案更嚴重嘅指控。

辯方律師認為,被告人被捕後根本冇掙扎過。PW1聲稱冇㩒被告人塊面落地下,冇壓頸,制服嘅動作係一個向後拉扯嘅動作,制服腳以及背脊,但係被告人嘅左面就有擦損,辯方律師質疑PW1嘅可信性。

📌傳召PW2女警員2511尹希如 (音)
PW2喺主問時,描述佢同PW1同其他警員,接報到現場,形容當時有示威者以及警察對峙,有發射催淚彈,佢曾經上附近天橋驅散市民,及後穿過示威者返回警方防線。PW2形容當時被告企起前排叫囂,引起身邊嘅人跟住叫囂。隨後,佢同PW1拘捕被告,聲稱被告係被捕嘅時候有掙扎,佢形容被告喺地上打滾。PW2係拘捕左被告到押被告上車前,並冇留意被告嘅情況。

PW2喺盤問嘅時候形容當時佢所見到嘅示威者係着住黑衫黑褲以及戴口罩,喺行人路上拍攝警方清理路障。佢同意認唔出PW1嘅位置,因為佢都分唔到邊個同事係邊個。佢亦都同意佢唔知被告何時出現。佢同意佢聽到被告同PW1嘅對話,但係好肯定咁樣否認被告向PW1有提出佢戴口罩嘅原因,即係因為催淚煙以及怕病。

PW2唔同意拘捕係出於突然,佢亦唔知道口罩係點俾人除,情況混亂冇作法證記錄。佢唔同意被告冇叫非禮,佢亦都唔同意被告冇大力掙開。佢認為佢制服被告嘅動作冇額頭只有左肩而且左手向後,係一個拉離開地面嘅動作。佢唔同意被告冇激烈嘅掙扎亦都冇打滾。辯方要求去澄清咩叫打滾,佢形容係喺地上面向左右郁。

PW2認為冇任何人撞費高個頭落地,亦都同意冇流血,而且有流血嘅症狀嘅話佢會報告值日官。

辯方向PW2指出,喺佢同被告喺天水圍警署一個房間入邊處理手續嘅時候曾經有一個穿着防暴裝備嘅男性警察闖入房間,佢離開,關門,等嗰個穿着防暴裝備嘅男性警察離開之後先至回到房間。PW2否認。辯方向佢展示一批被告喺翌日元朗警署同律師會面時後拍攝嘅相片。該批相片顯示被告嘅傷勢比起被告被捕嘅時候嚴重好多,包括額頭腫脹,流血,以及更大範圍嘅擦傷。佢認同被告帶到警署嘅時候傷勢並非如相片所示咁嚴重。佢唔認同嗰啲傷勢係由警方造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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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辯方證人DW1及DW2
DW1及DW2主要係確認相片嘅真實性,以及重複確認被告被帶到警署嘅時候傷勢並唔係咁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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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早11月13日0930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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