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訊(1/1)
#0714沙田

許銳宇 (31)

審前覆核 22/1/2020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3219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2019年7月14日大概21:45,在沙田新城市廣場三樓中庭,阻礙葉克勤(音)警長執行職務。

🙅被告不認罪🙅

控方呈上同意事實,六段從互聯網下載的網台片段,無招認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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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1 葉警長 49740

📌控方主問:
PW1講述當晚約在21:45收到指示,要進入新城市廣場,去沙田港鐵站支援O記,去到中庭遇到大量示威者,有人叫囂,有人向他們掟雜物,警員噴胡椒噴霧,示威者初時後退,後從四方八面向前,襲擊警員,感覺頭盔被梗物擊中,望向攻擊方向,見到一名穿黑衫深色短褲男子,襲擊同事53253,上前拘捕該男子,佢掙扎期間,有一名穿黃背心人拉走被捕人,有人打PW1手部和背脊,該男子掙脫逃走。

控方播出P1至P6片段,叫PW1確認內容和辨別有冇在片中出現。

💪辯方盤問:
律師重播部份P1後,指出控方話被告拉走該名黑衣人,但辯方指係黑衣人捉住被告借力離開,PW1不同意。

律師指出是黑衣人跑向被告,不是被告走向黑衣人,PW1表示唔知。

PW1不同意被告無意對他做成阻礙,但同意被告可能未能即時作出反應,PW1當刻見到被告,唔知佢做乜,見到有人拉黑衣人,黑衣人走,被告係無參與。

❗️裁判官問PW1,案情指阻礙係咪就係這一刻,《係》;之前之後有冇?《無》

律師向PW1指出:被告沒有對他做成阻礙,因為地面有水濕滑,被告可能跣腳,只係意外,就算係意外做成阻礙,但只係微不足道,PW1不同意,因為對微不足道有不同理解。

📌控方覆問:
睇P3片段中的一張截圖,見到被告企正在PW1身邊,貼到實。

💪因為控方提問新問題,裁判官批准辯方覆問:
PW1同意因為前方有多人拉黑衣人,而佢只有一人,始終係可以拉佢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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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PW2 警長53253

📌控方主問:
控方本想叫PW2再次描述當晚情況,裁判官指唔使喇,片段已經呈現全部事實,叫律師直接到題。

睇P4其中一張截圖,PW2確認他是相中其中一名警員,蹲在一名倒地人士身邊;被告站在外圍。

💪辯方盤問:
被告當刻有無阻礙,《無》。

控方無覆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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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無中段陳詞,裁判官裁定表面證據成立,被告需要答辯,辯方不會傳召證人,被告不會出庭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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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控宣讀「短暫而且克制」的結案陳詞:
被告曾經聯同其他人拉離黑衣人,同埋用身體阻礙警員,警員當時係使用合理武力去拘捕一名曾經襲警人士,雖然片段中見到被告曾經有兩次拉開示威者,保護警員受襲,但不表示今次無阻礙警員,相反證明被告有意圖拉開黑衣人。

不同意辯方提出黑衣人前面有多人拉佢,始終會拉走,被告嘅影響係微不足道,舉例正在有100人阻差,第101人加入又係唔係阻差。

💪辯方結案陳詞:
引用譚立輝案例,控方需要證明被告有意圖和實際阻礙;被告無拉黑衣人,係黑衣人拉住被告左手,佢左手申直,無用力,仲試圖舉高縮手;可能滑到而走向黑衣人,亦有可能係PW1撞向被告。

被告有舉起雨傘,遮擋警員和示威者,目的只係希望以區議員身份去保護所有人。

PW1同意被告無份拉黑衣人,前方好大力,始終會被拖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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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3日14:30,在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宣判,豁免被告返警署報到,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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