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葉佐文法官 #判刑
👤劉(56) #0815元朗
🛑已還押2天🛑

交替控罪:刑事恐嚇
被告被控於2019年8月15日,在元朗警署外威脅警員會使其受傷害,意圖令其受驚。

審訊過程: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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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應否給予被告1/3完整的刑期扣減?

今庭聆訊可以分為2部份,第1部份是繼續討論法庭應否給予被告1/3完整的刑期扣減。

因被告不承認企圖縱火的控罪,但控方卻不接納被告只承認交替控罪 (刑事恐嚇),並堅持繼續檢控被告人企圖縱火,以致雙方至今未能達成認罪協議。

葉佐文法官指交替控罪的法律原則是若律政司接納交替控罪,另一條控罪則必須無罪釋放,即毋須答辯,不能交由法庭存檔。可是原本處理本案的辯方律師 (馬家颿大律師在10月才接手本案) 錯誤地向控方陳述一個對律政司有利的選項,有機會使控罪存檔,即使當時律政司無答應,被告亦不應因為雙方的失誤付上代價,即失去1/3的完整刑期扣減,但重點是被告在過程中是否知情,還是只是律師的失誤。

控方法律代表張雅棣大律師指法庭應沿用CACC246/2019 [1] 中上訴庭提出的原則,給予本案被告認罪最多扣減25%刑期。

辯方希望可以休庭以期間細閱案例再作回應。這是因為控方沒有準備多一份副本予辯方,以致未能即時回應,

葉佐文法官指控方是否與法庭是否存在「秘密溝通渠道」,無視辯方的存在。

在休庭過後,辯方引用CACC92/2002案,指被告只要在審訊第一天認罪也是跟足程序,法庭可考慮在本案中跟隨當時包致金法官給予1/3完整刑期扣減的做法。

法庭考慮控辯雙方提出的論據後,認為答辯方應在答辯時向法庭清晰的認罪意向,令法庭可以有紀錄,亦可以節省控方找證人及證物的時間,因此傾向採用1/5的刑期扣減,唯被告可以向上訴庭申請就刑期提出上訴,並就本案情況向上訴庭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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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第2部份則是被告求情:

📌案件背景:

辯方指此控罪並沒有量刑指引,但由於本案案情特別,沒有相關案例參考,希望法庭可以考慮所有因素後作合適判刑。辯方認同本案有需要判處阻嚇式刑罰,警誡大眾不能為所欲為,以及本案的嚴重性在於對象是警察,被告的行為有機會影響治安及社會安寧。

辯方指被告在案發當日與家人有爭執,再加上看見社會事件和與同事有政見衝突下致情緒不佳,因此他想做一些惡作劇,警告和希望警察可以對示威者手下留情,當中過程是即興,由想法到行動只是相隔數小時,預謀性質低。

辯方重申被告希望「警告」警員並不代表他仇警,他除同情學生受粗暴對待外,亦同情警員需長時間工作。

辯方指被告希望以最少影響別人的方式進行惡作劇,例如選取最少人的地方,亦不希望因身上天拿水氣味而令狗吠等。辯方指他被截查的原因只是形跡可疑,並不是做了一些犯法行為,他把天拿水淋在手中的行為只是想控制自己,不要因衝動犯更大的錯。

📌被告背景:

辯方指被告在學生年代曾當選模範生,參加不同康體運動,孝順家人,期望未來可以為社會貢獻。

被告也是有良好心地的人,例如他目睹有棄嬰新聞後主動領養該孩子,並化身為一個好爸爸,希望孩子可以參加不同活動促進成長,被告亦認為成績不是一切,認為孩子有良好的成長環境才是最好的。

一系列求情信可顯示被告有大量親人朋友支持,亦可反映被告有參與不同義工工作,協助建造學校等的善行。

辯方指被告的重犯機會低,願意改善自己衝動的缺點,他在本案本是一心想改善黃藍陣營的分歧,促進和諧,但使用了錯誤方法,他現時已經有悔意,明白要接受具阻嚇性的懲罰。

📌案例參考:

辯方邀請法庭判刑時參考DCCC108/2018 [2],本案嚴重性較低,被告認罪表達悔意,希望法庭也可考慮判處其他非監禁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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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判刑押後至2020年12月23日10:00,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法庭拒絕被告保釋侯判的申請,被告需要還押看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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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29690

[2]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search/search_result_detail_frame.jsp?DIS=120297&QS=%2B&TP=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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