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1/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D1 反對會面紀錄理由書

簡述如下:
1. 曾被誤導會見律師權利
有警員曾指出有律師都唔會比保釋,見律師要比好多錢,留番啲錢好過

2. DPC1655 利誘行為
其指出完成會面紀錄後可吸煙

3. 在不自願情況下錄取會面紀錄

4. 會面紀錄中第14條打後,非警員與被告的對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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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DPC1655 黎浩宏(音同)
(按:特別事項證人1以基督教聖經宣誓,但上帝係唔會原諒狗嘅暴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及於9月26日接手案件。控方詢問其拘捕過程:

約1723 當日證人以便裝當值,與探員23368,沙展47069一起行動,於良景邨商場停車場門口見到一名人士(當時未在法庭上指認D1,故先以「人士」稱之)截查並以懷疑與傷人案有關而拘捕。當時被告在停車場中行出停車場,認為與案中cctv中的男子相似便截停,向其表露身份及查閱其身份證,問該人士有否於屯門市廣場及有否襲擊另一名男子。在詢問後便拘捕D1及施行警誡,罪名為傷人。D1有口頭招認(用手推人一下),沒有爭議。

約1730 警員有問被告是否需要頭套,該人士表示不需要。警員出示搜查令以搜查被告住所,並有解釋搜查令內容,也有讓該人士在記事冊上簽署,其後便4名警員一同去搜屋。證人於庭上認出D1(後稱該人士為D1)

約1740 抵達D1住所,屋內有人,警員叫D1拿出當日衣著,D1從最入面的房間取出1條黑色短褲,一件黑色T-shirt,一個斜揹袋,一對白色nike波鞋。警員對其施行警誡,該此物品為他當時衣著,並在記事冊記低,D1簽名作實,及撿取該些物品為證物。其後緊接帶其到屯門警署,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D1有睇,有覆睇,有簽名),與警員23368為D1搜身(沒有發現與案件有關物)。證人確認其間並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約1850 離開屯門警署前往青山警署

於青山警署在D1面前補錄警誡口供在記事冊內(「我用手推左佢一下」),把補錄口供讀出,D1確認沒有需要增刪。,並同意內容簽名作實。證人把副本給D1。

約1928 為D1進行會面記錄關於拘捕過程及有咩想講,D1表示明白及有嘢講,由警員代寫,確認「暫時唔需要代表律師」,上述事情均有簽名。會面記錄共15條問答。一邊寫一邊問,過程是問,答,覆述,寫,D1睇及簽名。會面記錄每頁頁底均有簽名,有錯字亦會簽名。房內沒有其他警員在場,房門一直打開。除了證人沒有其他警員與其講過嘢。證人確認其間並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證人確認已準確地寫出記錄,有把副本交予D1,整個過程證人並無離開,有交文件給其他警員幫手影印副本。

約2108 交會面記錄予D1後有簽署確認。

控方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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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問證人當時搜屋是否有其他人在屋內?證人表示有一個女人,應該是其太太,離開時沒有陪同,且對該女人在D1離開時有否與D1對話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D1當時已經有講要太太去搵律師,證人表示冇印象。

辯方問證人離開D1屋企後是否立即返回警署,並沒有在其他地方逗留,證人表示沒有逗留其他地方。47096,45079,23368及證人本身一同離開被告住所,便直接與D1回警署。

辯方指出他們一行人並非立即回到警署,是去了同一大廈的28樓後樓梯。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向D1提供2款煙:1. Lucky牌薄荷味,2. 萬事發草莓味,其中有2位警員均有一同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食煙時,其中一位警員向D1提出可以搵律師,但搵左都冇得保釋,要收錢,5,6000蚊,有冇都一樣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為D1補錄警誡口供時,房門有否打開過,證人表示一直都打開。房內只有證人及D1。

辯方追問23368企在房外?證人表示喺出面,但唔肯定是否全程在外。但確定23368從沒有進入房內。因為證人當時背住房門,故不肯定其有否離開,但叫就會幫手。然,不確定其是否一直在附近。

辯方指出在會面記錄的第1-12條問題,房門是一直關上

證人不同意,門是一直打開

辯方問證人有否上司要匯報?
證人表示有2位。

就會面紀錄有否向上述2位匯報?
證人疑惑其所指是什麼時候。
過程中,並不適合匯報,交犯給警署值日官後便會。

庭上控辯證人官取得會面紀錄第5頁

辯方質疑第12條問題為何問番第一條的答案。證人表示不清楚其答什麼。其中問「偷拍」是什麼意思,為何不在第一條時便即刻補問?證人表示因後來再看發現問漏了。

辯方問道有否與23368作任何討論?證人表示佢又唔係我上司。

辯方指出D1答完第11題問題後,證人向D1表示等陣錄完口供比你食支煙先帶你番羈留室。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寫完第11題後證人有向23368示意去叫隊長落黎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問第12條之前,其中1位上司有黎到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隊長落到黎企左喺房間門口外

證人表示不清楚,因其背住門口

辯方質疑背住門口係完全聽唔到房外發生嘅事?

證人表示沒有留意,對房間以外嘅事是沒有印象

辯方指出上司一直喺門外

證人不確定

辯方認為證人說法矛盾,一說冇印象上司喺唔喺門外,一說唔確定上司喺唔喺門外。

證人表示因為唔確定所以冇印象

辯方表示唔可以否定上司有可能喺門外?

證人同意

會面紀錄第13題:你點樣打果名休班警員

但之前的問題中D1並無提及佢打休班警員。

證人表示還手囉,講還手算唔算

辯方問D1有冇講休班警員

證人表示於第6題有講過

辯方問「還手」係幾時講

證人表示在問題3「還手之後好多人圍觀」

辯方指出D1從來都冇講過佢係打休班警員,證人問「點樣打」係引導性問題,係錯誤引導緊D1。

證人表示證供上D1有簽名

辯方問在問第12題前,上司可能喺出面,證人有同上司商討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當時證人有請示上司提問是否足夠。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在第12題除左問「你話偷拍係咩意思」,D1表示話係聽到偷拍,證人再講「你聽到偷拍定影相阿,兩樣上庭差好遠喎」,D1才稱「咁影相囉」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證人並無實寫低上述對話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第13題證人亦無如實寫低被告答案,D1係話「果個人我推左佢一下,然後,佢打我右邊面,我先再還手」,而第13題現時的答案D1並無說過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同樣,第14題也沒有如實寫低D1講法「我還完手果下,見到後面好多人衝埋黎,因為我成身咖啡,所以去左洗手間,所以見唔到果個人比人打」

證人不同意

辯方指出第14題證人也沒有全面寫低D1講法,其中寫下的也非當時D1的回應。反之,有在問完第11題後,有提出做完紀錄,就會讓D1食煙。而第12到15題是有請示上司,且記下並非如D1所講的回答。

辯方指出D1在未去羈留室前,有與證人食左支煙,而當時有其他警員表示唔好匿埋食煙。

證人不同意

辯方盤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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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

證人確認補錄供詞及會面記錄均為同一房間,是在青山警署報案室的會議室。23368或上司均沒有入去。

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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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23368 李卓庭(音同)

控方主問
先確認證人基本資料,並於庭上認出D1

證人所述的拘捕過程與首位特別事項證人所言基本一致,在此不再贅述。

於青山警署補錄口供時的情況

證人表示當時他在門口企或坐下,可以說曾入去也可以說沒有,因為距離很近,張櫈一移動就會入左去。確認有幫手影印。確認補錄時沒有任何警員行入間房。完成補錄及會面記錄後,便把D1交給值日官。其間沒有與D1說話。證人確認其間沒有說任何恐嚇,利誘的說話,進行暴力行為,或任何人在其面前進行上述行為。

主控問及2019年10月2日進行認人手續的情況。

證人表示認人手續的稍後時間才到,沒有參與,只是去將認人手續的光碟及其他相關文件檢取做證物。證人知悉認人手續由總督察主持。其間沒有與D1接觸,抵達時手續已完畢,案件受害人的口供是由證人負責抄錄。

(庭上播放認人片段,片段聲音顯示有發疑犯須知予被告,有問需唔需要律師陪同,是否自願進行手續)

片段播完後,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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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辯方先確認基本資料,問及證人有否戴上委任證或警員證明,證人表示有。唯辯方指出,當時證人並無戴上,只是戴非警員證件(即員佐級會員證)

證人不同意

辯方問證人為何會出現,證人解釋案件由他負責,果日先去屯門法院申請手令。辯方追問手令與本案有沒有關係,證人答「有」,其後改口,辯方質疑一開始為何咁肯定答「有」?證人表示只係一時答快左。

辯方指出未開始認人手續前,戲子房門外證人已出現。

證人不同意

辯方詢問去完法院便往認人之地?證人表示有先回寫字樓,大約1030。

審訊首日完結,翌日0930繼續盤問證人23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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