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審訊 [3/5]

D1 文(33)
D2 湯(19)

控罪1:傷人
控罪2:非法集結🛑D2已認罪

一般事項承認事實

1. 事發後 黃少華(報稱受襲人) 受傷頭部流血的醫療報告呈堂

2. 在案發現場不同角度所拍攝的11張彩色照片,呈堂為P24(1-11)

3. 從不同角度影的各處傷勢,共17張彩色照片,呈堂為P25(1-17)

4. 上述2本呈堂相簿均沒有修正,改動或以其他方式干擾

5. 證人1655有對D1警誡

6. 證人1655向D1發出的羈留人士通知書,呈堂為證物P4

7. 拘捕及補錄口供,呈堂為證物P5

8. (聽唔切)

9. 警員58228 以傷人拘捕及警誡D2
(原為「蓄意傷人」經D2指出後,主控修訂承認事實為「傷人」)

10. 證人1655向D2發出的羈留人士通知書

11. 補錄的警誡供詞準確記錄,呈堂為證物

12. 在急症室檢取的傷者T-shirt,呈堂為證物P29

13. 警員有展示搜查令,並告之D1需搜屋(搜查令呈堂成證物P21)

14. D1在睡房中取出4件衣物

15. D1聲稱該些服飾為當日衣物,並由警員檢取

16. 警員有展示搜查令,並告之D2需搜屋(搜查令呈堂成證物P22)

17. D2搜出的白色恤衫,黑色短褲,灰色長運動褲,波鞋,呈堂為證物P10

18. 由該名總督察主持認人手續

19. 傷者認出D2,此過程乃在公平正當情況下舉行

20. 屯門市廣場內有cctv,無需人手操作,並運作正常

21. 保安把有關cctv片段分別記入光碟及usb,交給警員22368,cctv能顯示屯門市廣場的不同位置。

22. 良景邨大堂及升降機的cctv操作正常

23. 良景邨的cctv為現場的十足重現,後存落儲存器,交給警員

24. 收到4段cctv片段的copy及燒錄到2隻光碟,內容為十足重現,現呈堂為證物P1,2

25. 在燒錄的過程中,並無修整,改動或受其他方式干擾

26. 從cctv中截取多張相片

27. P1-34 呈堂為證物,其真確性不爭議,除特別事項部分

28. 證物保管過程沒有受干擾或干預

29. D1 D2 過去並無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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