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1111天水圍 #審訊 [1/3]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D1:高 (22)
D3:朱 (23)
D4:林 (17)

控罪:
(1)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1]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管有一把鉗及一把縲絲扳手,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2)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1]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意圖作非法用途。
(4)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3]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把縲絲扳手、一把鐵鎚和一個打火機,意圖用以損壞他人財產。
(5)管有適合作用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 [D3]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包索帶和一把剪刀,意圖作非法用途。
(6)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物 [D4]
於同日同地保管一瓶690毫升食油、一瓶250毫升酒精及一支噴漆。

背景:
去年11月示威者發起「三罷」,全港多區發生警民衝突。4名青年被指在天水圍天瑞邨一帶攜有士巴拿、打火機、索帶及食油等物品,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和「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等罪。案中第二被告16歲女生獲准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控罪撤回。其餘3人否認控罪,排期於11月19日起作3日審訊。
(參考 香港獨立媒體網報道


控方主要傳召三個證人,分別係拘捕三個被告嘅警員。
PW1 14101 陳健雄
PW2 20895 趙信賢
PW3 24528 陳同彬
PW4 26518 洪勝如 (音)

PW1 拘捕D1嘅地方係瑞心樓同瑞龍樓之間嘅單車徑。PW2同PW3拘捕D3, D4嘅地方係天瑞邨露天廣場。D1同D3, D4並唔係同一事件而被捕,純粹只係案情相似。

D1 嘅辯方律師會爭議證物鏈,以及犯罪係咪唯一合理推論。D2同D3嘅辯方律師都爭議PW2, PW3所提供有關被告承認相關物品屬於D2, D3嘅供詞事實上係冇出現過,亦即係喺辯方角度,D2, D3並冇承認過案件相關嘅工具係屬於佢哋。更進一步地,雙方嘅辯方律師都指出呢啲嘅相關嘅招認係未經警誡嘅。

PW1 - 主問
PW1係2019年11月11日凌晨5點,接報指天瑞輕鐵站受到10幾名着黑衫嘅人破壞,於是同兩架警車嘅同事一齊由天水圍警署出發,到達嘅時候發現現場已經冇人,於是就入去天瑞邨嗰度巡邏,行到去瑞心樓單車徑近河邊發現兩名男子(D1及另一人),向瑞龍樓行緊。PW1連同其他八個警察一齊截查,發現背囊入邊有一支士巴拿,一隻鉗,一束索帶,同埋帽,眼罩,豬嘴,Tee,等等衣着物品,於是拘捕被告。

PW1 - 盤問
PW1喺盤問嘅時候同意當時係被告背囊入邊搵出嘅係一束索帶,呈堂證物上亦係一束索帶;PW1係主問嘅時候,亦都確認證物未被干擾。但辯方律師指出,控罪書上面所指嘅係一包索帶。PW1聲稱佢當時係親手交俾證物室嘅同事,一直都冇再見過直到今日。辯方律師再展示PW1自己嘅記事冊,當中描述嗰啲工具,譬如鐵鉗士巴拿索帶等等,都係有量詞嘅,例如一把鐵鉗,一支士巴拿,一個防毒面具,唯獨係索帶冇量詞,而且索帶呢兩個字好似夾硬塞入去個段字入面咁。PW1唔同意。辯方律師指出,索帶呢兩個字係後加入去佢自己嘅記事冊入邊嘅,而鉗,士巴拿,同埋索帶都並唔係喺被告嘅背囊入邊搵到嘅。PW1再次聲稱唔同意,解釋話索帶係當時遺漏左。

PW2 - 主問
PW2同PW1一樣都係接報有關天瑞輕鐵站嘅破壞,去咗天瑞路一帶。喺村口望向麥當勞嘅位置,見到有四個以上嘅人跑緊,亦都有另一班人向緊天瑞邨入邊嘅方向跑,兩班人跑嘅方向唔同。由於佢哋追截唔到,於是喺附近巡邏。佢再收到報告,話有人喺天瑞邨露天平台匿藏,於是上去,發現嗰時已經有警員以及三個人(D3, D4同另一人),佢哋被要求分開企,而D3未被搜查,於是PW2上前查問。

PW2問D3喺度做咩,PW2 聲稱D3答佢話同朋友傾計,PW2再問佢啲朋友叫咩名,PW2聲稱D3答嗰啲係網友黎,唔知叫咩名,並支吾以對。PW2亦都聲稱D3身邊有個背囊,佢聲稱有以下對話:
PW2: 個袋係咪你嘅?
D3: 係我嘅。
(“關於管有嘅對話”)
PW2聲稱根據呢個對話,再去搜查個背囊,搵到案情所指嘅工具之後,再同D3有以下嘅對話:
PW2: 啲嘢帶出嚟做咩?
D3: 屋企之前裝修,唔記得執書包,學校做project用剩。
(“關於用途嘅對話”)

PW2聲稱,由於佢覺得呢一啲嘅回答唔合理而且有非法嘅用途於是拘捕被告,被告冇回應,或者只係回應我冇嘢講。

PW2 - 盤問
PW2作出過三份關於呢單案件嘅書面記錄,包括0555時現場所寫嘅記事冊,0630時所作嘅補錄,以及1300時所作佢自己對呢件事情嘅口供。辯方律師指關於管有嘅對話同埋關於用途嘅對話都無記錄喺呢三份書面記錄上面。PW2聲稱因為佢只係隨便問,所以並無記得對話嘅具體字眼。辯方律師質疑PW2已經當左五年差,今次嘅控罪全部都係同管有有關,點解呢啲關於管有同埋用途嘅對話會唔記錄下來?PW2聲稱佢覺得呢啲資料唔重要所以唔記錄。後來,辯方律師再質疑,如果冇記錄嘅話,佢係唔係而家先記得被告所指嘅三項用途?PW2喺堂上面拎出一本新嘅記事冊,話佢記錄左喺入面。

辯方律師批評,呢本記事冊喺之前嘅預審入邊冇出現過,控辯雙方都唔知情,而且呢本新記事冊嘅內容,被告冇確認過,無簽名,亦都冇被獲知過內容。PW2聲稱冇交比案件主任原因原因係因為你本身嘅記事冊同其他案件有關,反過來質疑辯方律師,如果佢每次都要攞一本新嘅幾時拆佢係咪要無限咁多本記事冊。

辯方律師留意到新嘅記事冊入邊,第一個記錄係11月10號夜晚嘅記錄,第二個記錄已經係被告被捕之後嘅事情,中間冇咗,PW2解釋係因為啲詳情喺舊嘅記事冊嗰度,但又再次否認嗰啲對話重要。

辯方律師最後指出,呢啲關於管有同埋用途嘅對話冇節錄落嚟,冇比D3睇,原因係因為呢啲對話根本冇發生過,原因係因為袋入邊嘅工具無識認,故此PW2自己虛構。

裁判官亦都詢問,點解呢一個記事冊嘅內容,會比起口供詳細?PW2聲稱係新記事簿上面嘅記錄係11:00所作,對自己嘅口供係13:00所做,記憶比較尤新。辯方律師再度指出,案發時即06:00,差距五個鐘同埋差距七個鐘,記憶唔應該有大嘅分別。

PW3喺主問前,控方主動申報有同Pw2一樣嘅問題,即係有兩本記事冊,而當中一本之前並未呈堂。

PW3 - 主問
喺主問階段嘅時候,PW3表示佢係第一批去到天瑞露天廣場嘅警員,截查D4。佢當時形容D4同其餘兩人曲住身,半躺臥,面向天背脊向地,個頭凸咗喺牆上面。法庭上面旁聽嘅人律師同埋裁判官都唔係好明佢講乜。

之後PW3聲稱搜身嘅時候D4滿頭大汗身體顫抖,並且不時望向背囊。PW3問佢佢哋係咪識嘅,PW3聲稱D4答喺網上識,但係其他問題就支吾以對。啲用詞好似PW2咁。之後,PW3聲稱問D4,”個背囊係咪你嘅”,佢聲稱D4答係。

PW3喺背囊入邊,搵到一啲衣着,包括頭巾口罩面具鴨嘴帽冰袖,同埋一啲物品,包括花生油消毒火酒黑色噴漆梳打粉WD40同埋打火機。隨後佢以非法集結拘捕D4,再以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再次拘捕佢。

PW3喺主問嘅時候主動補充,佢係錄口供嘅時候(1111 2054時)發現口罩同埋打火機漏咗冇交去證物房,之後先至去補交。佢聲稱原因係佢漏咗標記呢啲證物。

PW3 - 盤問
同PW2類似嘅情況有係PW3出現。喺佢所作嘅記事冊同埋筆錄口供入邊,冇寫有問關於被告係唔係管有呢個背囊嘅問題。PW3聲稱,佢喺口供嗰度寫咗「搜你身期間喺你背包搵到各項物件」,辯方律師提醒被告係全程保持緘默,並冇確認過呢一個句子。

辯方律師再次問PW3,點解喺未警誡被告就問個背囊係咪屬於佢嘅問題,PW3聲稱佢認為唔需要,因為佢認為佢當時已經有合理懷疑,而且喺佢角度而言已經表證成立,因為D4無同佢解釋點解當時佢喺嗰度。

控方亦有傳召其他報案室人員,如PW4,呈交書面供詞,但係辯方並無盤問,相信對案情冇影響。

案件押後2020年11月20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續審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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