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826深水埗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胡(20)

控罪:
一)管有攻擊性武器
二)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三)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承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0694

裁判官讀判詞讀得好快,直播員抄唔切,只能大概記下🙇‍♂️

辯方主要有兩個爭議點:1)在嘉頓街角照射雷射光的男子,是否就是在美葵樓被制服的被告;2)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和物品的意圖。

裁判官考慮晒所有證物,文件,觀察證人警員和被告自辯,覺得警員誠實可靠,被告上庭講大話,逐一反駁辯方的爭議。

當晚警車停在青山道,距離嘉頓街角約25-30米,被一名男子在街角向警車照射雷射光,街上車輛稀少,視線未被遮擋,警員能清楚見到該名男子衣着,叫警車駛前,男子逃離,雖然男子從警員視線中消失了41秒,但警員落車追截時能在公園認出被告,被告有向後望見到警員,四目交投後逃走,相信當時市面人流稀少,確信警員唔會認錯人,沿途追截時警員都在被告後約10米,路上燈光充足,相信警員供詞,被告再無從視線中消失,直至去到美葵樓大堂制服被告。

從嘉頓的閉路電視片段中,見到街角的男子的衣著外貌與被告被捕時身穿的衣服極為相似,該男子伸直隻手向前數十秒,之後除口罩除帽放入袋中,亦與從被告搜獲的物品相乎。

裁判官不相信被告上庭自辯的口供,拒絕接納因為太過巧合,被告聲稱上過嘉頓山幾百次,在一年前開始觀星,患有青光眼年,雷射筆是用來指星和教導妹妹觀看,如果屬實理應早就購有雷射筆,唔會當晚先去買,被告當日整日在家,翌日零晨要出機場去韓國旅行,無理由在晚上九點幾才去鴨寮街買;被告口供寫帶咗三百元出街,在庭上又話帶咗二百幾元出街,用咗二百元買雷射筆,剛巧經過檔口,用了三十多元買噴漆,用來砌模型,但完全唔合理,跟本無迫切性要買噴漆,餘下的錢又買咗小食,剛好用哂啲錢。

被告在嘉頓山落山回家,話見到有一名男子逃跑,跟住有另一名凶神惡煞的男子從他右邊跑來,如果被告視力有問題,冇理由在昏暗的街燈下見到男子凶神惡煞,亦冇理由因為害怕而逃跑,正常只會停下等他人走過,原因只有一個,就係被告照射過雷射筆。

被告在美葵樓被制服時的反應唔可信,大堂光線充足,警員持有寫上警察的圓盾,手持警棍,警員叫投降時識得舉起雙手,有講唔舒服、頭暈、唔關我事,被告20歲,讀大學4年級,如果認唔到係警員係匪夷所思。

裁判官接納警員口供,被告只向警車照射雷射光,沒有射向其它建築物,不接納辯方容易為惡作劇,雖然雷射光未有傷人,但只要有意圖就係傷人器具。

裁定控罪一罪名成立。

如上文講,裁判官認為被告冇迫切性要在當晚購買噴漆,被告解釋在購買時曾作試驗,只是試途解釋噴漆有使用過痕跡,當日在現場係發生過滋事事件,所以警奉派到場,噴漆亦是在被告身上搜到,接納無可抗拒的推論。

裁定控罪二罪名成立。

控罪三:被告在開審時已經認罪

辯方求情,被告冇刑事紀錄,呈上由被告母親、IVE老師、中學老師和前顧主撰寫的求情信,證明被告為人乖巧、善良、可靠,和明愛醫院的病歷證明,請求裁判官寬大處理。

裁判官會索取勞教和背景報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4日16:00,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4庭判刑,被告被還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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