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回18/11裁決詳情)

#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水佳麗裁判官 #裁決 #判刑
👥文,湯 (19-33) #0925屯門

控罪1:傷人 #傷人19
兩人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休班警員黃少華。

交替控罪:#普通襲擊
兩人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襲擊休班警員黃少華。

控罪2:#非法集結
兩人被控於2019年9月25日,在屯門市中心廣場一期3樓「Girl Boss」餐廳外連同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

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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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針對特別事項1—認人程序:

法庭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被告作供可信性因過往無案底而較高。

法庭認為D1已是成年人,應知道自己的權利,而現實上他沒有行使權利,即在律師陪同下進行認人程序。

法庭不相信PW5對D1說「入到去開左機就唔好講咁多無謂嘢,跟住我做就可以」,法庭亦認為D1當時應就一名戲子被挑走有主動表達異議。

法庭裁定PW5已盡力確保調查公平,沒有違反認人程序手冊。

針對特別事項2—會面紀錄:

法庭指爭議點在於口供紙的準確性而非自願性。法庭認為PW1至4作供誠實,在作供下沒有動搖。

法庭指D1知道自己的權利但沒有行使,例如要求在律師在場下進行會面;當時D1已簽署及同意補錄口供和抄寫聲明;以及沒有實質證據支持D1針對PW1至4的指控下,裁定D1的會面紀錄是準確且自願作出。

針對一般事項:

法庭指案發時2位被告互不相識,在考慮裁決時會分開獨立考慮。D1的作供可信性因過往無案底的作供可信性而較高,D2即使不選擇作供也不會作不利推論。

法庭指不能安心接納PW6的證供,因為他的記憶與片段有部份出入,例如記錯何人拿咖啡,2人有否戴帽和案發時情況等。

法庭指片段拍攝者在拍攝傷人事件期間曾被雨傘阻擋,片段可能不能反映到事實的全部。

針對控罪1:

法庭指片段中顯示D1在出現傷人事件時在附近牆壁觀看情況,信納D1在某階段曾經離開PW6,因此不能肯定「打!」一詞是由他說出以煽動傷人事件和他曾參與傷人事件。

法庭指片段顯示D2被朋友控制在告示版中,他在傷人事件期間他正在拍打和搖動告示版,可見他在那時並沒有與PW6有肢體衝突。

法庭指煽動傷人事件聲音的來源可能不是來自D2的方向,PW6亦可能察覺不到聲音的來源,片段中亦沒有聲音顯示D2曾對人羣指「再唔打,啲狗就嚟到㗎喇」的說話。

法庭指此傷人事件有可能是因PW6與身旁的黑衣人而起,亦有可能是由於D2的言論及行為煽動此事出現。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下,裁定兩人就控罪1罪名不成立

針對控罪1的交替控罪:

法庭指片段顯示D1有推撞PW6,法庭認為D1一開始推PW6的行為是全無必要,魯莽之極。法庭亦認為D1誤會PW6偷拍女性裙底及自衛之說是不真實的,相反PW6後來打D1臉部一捶更像是自衛的反應。法庭認為控方已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裁定D1控罪1的交替控罪罪名成立

*D2早在答辯時已承認普通襲擊罪。

針對控罪2:

法庭指不能排除D1指出到廁所清理咖啡漬是真實理由,片段顯示出D1聲稱走往廁所的方向現實上亦確有廁所,此外被告身在廁所約4分鐘亦屬合理。

法庭認為D1以往曾因協助拘捕偷怕疑犯而頒發好市民奬,可能對偷怕類似事件較為敏感。法庭指片段顯示出他在開始人群集結及當他知道事件非偷拍事件時很快已離開現場,即使他身處現場觀看時是叉着雙手站在附近牆壁,沒有行動。

法庭指雖然不是特別信納D1口供,但在上述因素下認為控方未能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法庭認為D1的行為是天真,並非好勇鬥狠,裁定D1就控罪2罪名不成立

*D2早在答辯時已承認非法集結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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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求情:

📌背景:

辯方向法庭呈上9封求情信,內容指D1在本案後有悔意,希望對PW6說對不起,承諾不會重犯,希望法庭給予機會。他以往亦有擔任領導生的經歷,值得別人依賴。

📌案情:

辯方指本案只是單一事件,而且是獨立行為。辯方指他們曾向控方商議就普通襲擊認罪但失敗,希望法庭能在本案中採用非監禁式刑罰,或為被告索取報告才作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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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法庭認為是次襲擊與警務人員身份無關,但不會考慮D1方曾向控方商議就普通襲擊認罪但失敗。

法庭認為D1在本案的行為是魯莽行事,但考慮到他沒有案底,有良好品行,他在本案的襲擊行為不算嚴重下判處罰款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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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求情:

法庭認為即使D2在控罪1被裁定不成立,但他的激動情緒及對PW6挑釁的行為直接引發非法集結及PW6被襲的結果,因此只考慮為他索取勞教及教導所報告。

辯方指明白法庭對年輕較輕的犯人有較大關注,希望法庭可以考慮到被告現在要接受精神及心理醫生的治療,加上被告本身已還押約2個月,判處被告非監禁式刑罰,讓被告可以繼續接受治療。

法庭指上訴庭已為這類案件下指引,需要以嚴厲態度處理本案,故決定為需還押看管被告索取背景、勞教及教導所報告,並在2020年12月2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2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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