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裁決 #判刑
#1106科大
✏️補回裁決、求情及判刑詳情

陳(21)

控罪:#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6日,在科技大學賽馬會大堂與其他不知名人士,非法及惡意襲擊傷害男子鄭燦迪。

背景:11月6日科技大學校長史維就周梓樂同學犧牲一事與學生在公開論壇對話,期間內地學生鄭燦迪(24)推倒一名黑衣少年,遭現場學生聲討,事後報稱眼角及背部受傷,返深圳就醫。4個月後警方憑新聞片段指被告涉案並將其拘捕。陳在3月31日首次提堂,獲 #錢禮主任裁判官 批准以5000元保釋,期間不得離港,須住在報稱地址,每週報到兩次,亦不得接觸控方證人。案件共有2位控方證人及42段閉路電視及一段有線新聞影片。

PW1 受害人
PW2 受害人女友

開審只讀出承認事實及控方證人(PW1,PW2)書面口供,控方沒有傳召該二位證人。另外亦播放多段閉路電視片段及兩段公開網上片段。

裁判官裁定被告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

裁決罪名成立❗️

📌裁決理由:
雖然被告選擇不作供,法庭謹記不可向辯方不出庭推論,亦不可用不出庭對抗辯理由作推論。帷裁判官指因被告不作供固沒有削弱控方証據。再者根據案例裁判官可在被告不出庭下,憑控方提出證供作合理推論而定罪,另方面法庭確認受害人傷勢輕微。

裁判官翻看所有呈堂影片(分3組A、B,C-庭中沒有詳細提,估計應該是平日宿舍及當天施襲現場與同日宿舍出入片段),經仔細分析及觀察各片段中人物特徵作出無可抗拒推斷一男及另一多次在旁女子在A、B、C組內均是同一人(各片段時間距離不多,外貌不會大變化,而男子主要特徵:
1. 髪型前端流海至眼眉遮藎大部份額頭
2. 戴接近圓型眼鏡
3. 右手戴黑色幼手繩中間有金屬連接
4. 穿白底印有漢字Asics 波鞋
5. 使用背部白色手機

裁判官再細心比較被告數月後被捕後所拍照片與錄影片段截圖對照(面貌、輪廓,尤其右眉毛粗疏極度相似,此外閉路電視亦見該襲擊男子頻繁出現同一宿舍(即被告所住那座),因此憑面貌、衣著、同座宿舍(衣著、眼鏡及電話是耐用品不會即棄固絕對相信是當時被告穿戴或使用)而推論被告就是片段施襲者,所以裁定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沒刑事紀錄,努力學習成功進入大學,課餘時間兼職賺取生活費。事發時因PW1被指撞到女學生不顧而去被人羣拍打,法庭未有考慮其他在場人士追打造成最後傷勢。被告深切後悔並希望致歉及願意賠償$3000給受害人PW1,被告重犯機會細。辯方律師呈上被告母親及中學老師求情信,老師信內予很高評價,被告為人品性馴良,品學兼優及願意分享所學。

📌判刑理由:
被告是經審訊裁定罪名成立,但本案沒有量刑指引,同類案件最高判處三年監禁但本法院最高只能判兩年。被告現在只有21歲,沒有案底是很正常。

雖然被告傷勢不嚴重,但本案案情嚴重,在大學公開廣場明目張膽,公然襲擊手無寸鐵受害人,甚至即使保安人員到達保護仍聯同其他不知名人士死心不息繼續襲擊。同時本席從片段留意被告一早已戴上口罩遮蓋容貌,而關鍵襲擊時段只有數人有口罩所以被告是早有預謀,逃避責任。而被告同受害人並不相識,居然目無法紀襲擊令受害人除身體受傷,精神上也受屈辱,基於以上種種及被告霸凌行為不可姑息,即時監禁是必然,本席以10個月為刑期基準(庭上引用一羅湖懲教所襲擊傷人案,量刑以12個月為基準因被告認罪判處8個月,之後上訴仍維持原判)。由於被告沒有刑事紀錄作扣減半個月,最終判9個月又兩星期即時監禁。辯方律師申請保釋上訴,裁判官即時拒絕並指可向高院申請。

📌證物處理:
P1-P2 交警方
P3-P7 被告個人衣物及手機在上訴期完結交還被告
P15-20 其他文件法庭存檔

直播員按:鄭紀航真係未試過判人無罪🙃無限推論,從而搵一個角度去定罪,要搵角度去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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