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八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11西灣河 #裁決
#非法集結 #蒙面法 #攻擊性武器

D1: 羅(26)
D2: 黃(21)

控罪:
(1)非法集結 [D1&D2]
被控於2019年11月11日在西灣河大石街及成安街交界,與其他不知名的人參與非法集結。
(2),(3)使用蒙面物品 [D1&D2]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使用口罩作蒙面物品。
(4),(5)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攻擊性武器或工具 [D1&D2]
各被控於同日同地各管有1個槌子。

背景:
去年11月11日「黎明行動」,全港18區有突擊堵路行動。當日早上,一名不得報道姓名、化名A的交通警在西灣河非法開槍以實彈謀殺市民。導致西灣河以至全港各區持續爆發更激烈的抗爭。大批警員在區內展開驅散行動。下午1時左右,防暴警闖入天主教聖十字架堂制服至少5人。

案件於今年5月7日在東區裁判法院首度提堂,在 #錢禮主任裁判官 席前獲准保釋。控方原申請對二人施加不得離港的限制,遭法庭駁回。案件排期於今年10月29日起進行審訊,並押後至今裁決。
(參考 蘋果日報明報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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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案情撮要:
去年11月11日中午,有人在西灣河堵路,防暴警察奉命驅散。有約50人在大石街與成安街交界聚集,一名身穿黑色外套、黑色短褲及淺色鞋的男子與另一名身穿黑色連帽衞衣及卡其色褲的男子在人群前排,警員認為他們是領導的角色,故特別留意他們。其後人群向耀興道逃跑,警員追趕,並闖入聖十字架堂走廊發現2名被告。警員曾多次以暴力對待2人,包括以警棍毆打及迎面噴胡椒噴霧。

辯方案情撮要:
D1的女友家住西灣河,當日休假,邀請D1到家中修理皮帶及觀看電影。D1因西灣河站關閉而從太古站步行往女友住所。
D2前一晚在友人西灣河家中留宿,當日離開友人住所,並需前往大學上課。

證供分析:
針對D1,案中關鍵是PW1 PC21298 張曉峯(音)能認出D1。PW1承認D1衣飾不算特別,亦未有認出D1的髮型、頭髮顏色及身高等特徵。PW1並非全部時間均注視著該短褲男子,承認現場不斷有人移動及出入。

PW1稱自己追趕30人往耀興道期間,人群只有3秒離開其視線。但從片段可見,足足有9秒時間離開視線。其後可見有人群沿耀興道往山上離開,PW1不能肯定短褲男子是否與該人群一起。

PW1在庭上量度出證物P7的長度為27.5厘米,但其警員記事冊及證人供詞均紀錄為15厘米。PW1辯稱是自己「寫錯咗」,法庭認為屬嚴重差距,並不合情理。

基於以上缺失,法庭拒絕接納PW1全部證供。

PW2警員彭杰文在庭上作供時曾多次迴避辯方盤問有關現場非黑衣人的問題。PW2在庭上作供指現場有50多人聚集,而記事冊亦記為50多人。然而,在案發當日稍後時間紀錄的證人供詞中,卻稱現場只有20多人聚集。PW2辯稱是「紀錄出錯」,法庭質疑「為何腦袋想著是50多名人士,卻會寫成20多名人士?」

PW2稱卡其褲男子曾大叫「黑警!死全家!」,但其證人供詞從無提及此事,直至主控官提醒下才稱自己「重新記起」,但又辯稱自己一直記得此事,只是因認為「黑警!死全家!」侮辱自己及家人而沒有記在供詞內。法庭批評此說毫不專業,認為警員不應受情緒影響。

PW2同樣沒有記下D2的髮型、頭髮顏色及身高,甚至連在庭上首次提及D2右手戴上手套、如此明顯的特徵,也從沒在證人供詞上提及。

法庭認為上述漏記事項均屬關鍵,甚至為非法集結控罪的定罪元素。法庭質疑,「漏記」行為令人不禁懷疑有關說法是否事後憑空增加。

PW2曾稱追趕群眾時相距約20米,而且愈追愈近。但從片段可見,警員非但沒有愈追愈近,反而曾因現場有人叫「hold」而停下腳步。PW2承認沒有留意過耀興道旁的一條小路,不能肯定卡其褲男子是否跑進該小路。

基於以上缺失,法庭拒絕接納PW2全部證供。

2名被告選擇不作供,但分別傳召了1名及2名辯方證人。雖然全部辯方證人均不是獨立的證人,但法庭裁定他們證供合乎情理,認為他們的證供有可能為事實。

控方未有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法庭裁定2人面對的全數罪名不成立。

證物處理:
P7及P15 2把槌子充公;
P8至P14歸還D1;
P16至P26歸還D2;
其餘證物交法庭存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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