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17天水圍 #續審 [5/5]
#攻擊性武器

D1:魏(19)
D2:梁(18)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D1&D2]
被控於2020年2月17日於天水圍燈柱AB9762的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丫叉及89粒鐵鋼珠。

——————

📌特別事項
開庭時,法庭先處理特別事項,即兩名被告背囊入邊嘅物品是否能夠呈堂。背囊入邊包括有頭巾,面巾,防毒面具等一般示威常見嘅衣着裝束。經過兩名辯護律師親詞後,裁判官歸納出能唔能夠呈堂比法庭去考慮呢啲證物有兩點,分別係相關證物與案件有冇關係,同埋相關證物呈堂會唔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

D1嘅辯護律師就呢項特別事項陳詞嘅時候,認為雖然背囊入邊嘅物品可能有關,但係佢哋嘅舉證價值比起損害被告嘅利益不成比例。因為相關物品係常見嘅示威者裝束,但係案發當日都冇示威。有關嘅物品,同案中其他物品串連嘅時候,可能會令到法庭聯想到一啲比較暴力嘅示威事件,對被告造成一啲唔好嘅印象。

D2嘅辯護律師進一步指出,控罪係有關藏有攻擊性武器,其他物品例如被告嘅衣着都同呢個控罪無關,故此認為,如果被告係被控藏有攻擊性武器嘅話,唔會因為着其他衫而唔會被控。

但係裁判官認為,嗰啲衣物係當時搜身嘅時候搜出,係屬於同搜身相關嘅物品,都係搜身嘅結果,故此認為係同案件相關嘅。至於呢啲物品對於控罪元素有冇關連,就唔係屬於呈堂性嘅爭議,而係作為一般事項,喺結案陳詞後由法庭去考慮。

📍故此作出裁定會呈堂。

📌播放警方測試丫叉及彈珠片段
控方律師喺庭上播出一段由警方喺天水圍警署入邊嘅靶場用自己嘅辦法測試案情入邊嘅丫叉同埋彈珠。佢哋首先測量彈珠嘅重量同埋直徑,用一個唔太準確嘅電子磅量度三粒彈珠,一粒1g,兩粒2g,直徑相同。其後,佢哋喺約略三米嘅距離,射落一張紙上面,其中兩粒成日喺同一個位附近,然後佢哋拍攝張爛咗嘅紙,並且將張紙呈堂。

——————

處理完特別事項,同埋播出呢一條警方自己拍攝嘅片段之後,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兩名被告都不作供
辯方亦都冇傳召證人

控方向裁判官確認,呢一條控罪係被告意圖利用呢一個工具傷人,並唔係指丫叉同埋彈珠本身作為攻擊性武器。

——————

📌D2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測試片段
D2辯方律師喺結案陳詞嘅時候,首先批評今日呈堂嘅片段入面嘅測試並唔科學,十分粗疏,既唔係有專業嘅軍火專家去測試,使用丫叉嘅力度、角度等等亦都係冇記錄,甚至射擊嘅距離都係約略,故此辯方認為呢一條片段係冇意義嘅。

其後,辯方律師引述PW1以及PW3嘅證供之中,有唔少唔合理嘅地方。

警車停泊地點
第一個唔合理嘅地方,在於兩名證人都供稱自己曾經喺警車上面觀察兩名被告,PW1指係喺天耀路一個停車場外停車觀察,但係當辯方律師要求PW3係地圖上面標示嘅時候,佢標示左係一個接近案發行人隧道嘅行人路上面。辯方律師指出警車冇理由泊喺行人路上面。

證人時間差別
第二個唔合理嘅地方,係兩個證人都非常肯定時間,係即時記錄嘅時間,但係喺盤問嘅時候先至發現有幾分鐘嘅差距。辯方律師引用當時嘅證供對比地圖上面嘅距離同埋所需要嘅時間,發現有出入之後,證人解釋係喺隧道入邊逗留觀察。但係辯方律師指出呢啲逗留觀察並無任何嘅書面記錄,而係盤問嘅時候為咗勉強解釋幾分鐘嘅差距嘅時候先作出嘅。辯方律師話,喺案發附近嘅行人隧道係一條150米長筆直嘅大直路,四野都好空曠,兩個警察一個便服一個軍裝,如果被告係好似證人所講形跡可疑四處張望嘅話,唔會望到喺度觀察緊佢哋嘅軍裝警察。

觀察地點
第三個唔合理嘅地方,係在於證人指觀察被告嘅地方,其實同被告身處嘅地方並無一個line of sight,即係冇一個視線係可以觀察到被告嘅。故此辯方律師認為,證人聲稱觀察被告出入,係不可信不可靠。

控罪基礎
辯方律師指出藏有攻擊性武器除咗考慮物件本身嘅性質,案發時間同埋地點之外,亦都要考慮被告當時嘅行為表現,面對截查嘅反應等等。形容根據控方案情,當時被告冇可能知道被跟蹤。

喺意圖方面,辯方指出控方已經確認,因為彈弓同埋彈珠本身不一定係攻擊性武器,故此必須要證實被告嘅意圖,先至可能入罪。辯方律師指出無論係D2自己用,或者交俾他人使用都係冇可能嘅。因為案情指D2放低一個放咗喺一個紙袋,被重重包裝嘅丫叉喺地上。如果係自己用準備去傷人嘅話,唔會將呢個工具重重包裝,又用袋,又用盒咁樣將個丫叉包住,又用另一個袋裝住啲彈珠。如果係比他人使用嘅話,亦都唔可能將佢放喺地下。辯方亦都引述證供入邊有講有部份嘅橡筋係壞嘅,辯方指,咁樣其實證明當時嘅丫叉係處於一個未組裝嘅狀態,因為如果檢獲嘅係一個完整嘅丫叉嘅話,並唔會單獨指橡筋係壞。

裁判官曾經詢問會唔會有機會佢係擺喺度等其他人自己執,辯方律師就話,被告放低嘅地方並唔係一個隱蔽嘅地方,如果佢係想秘密地交收嘅話,喺佢身邊有一啲草叢同埋其他更加隱蔽嘅角落,一定唔會選擇擺喺地下,有機會比其他人拎咗。

辯方律師總結,PW1及PW3嘅證供唔合理,被告擺低工具構成一個合理嘅疑點,指出佢當時嘅意圖可能係想棄置呢一啲物品,就算喺背囊入邊搵到一啲示威者常見嘅裝束,當時當區亦都冇示威衝突,故此並唔能夠達到一個同控罪有關嘅 結論。

📌D1辯方律師結案陳詞
D1嘅辯結嘅陳詞大致採納D2嘅陳詞,另外指出當時D1手持嘅並唔係藏有工具嘅紙袋,控方需要達致毫無疑點下證明藏有工具嘅紙袋係兩名被告共同擁有,而且要證明D1對於呢啲工具係知情嘅。現時冇一個直接嘅證據,證明呢個紙袋同埋呢啲工具係同D1有關,只係得一啲環境證供。

——————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4日09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The Psychology of TikTok Duets: Analyzing Collaborative Cont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