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1103柴灣 #判刑
#襲警

鄭(16)

控罪:
襲擊警務人員

控方在判刑前呈上CAAR8/20案例*供法庭參考
控方申請法庭給予被告早前索取的報告副本存檔獲批

社服報告正面,建議判處80至160小時社會服務令,但裁判官認為被告堅稱不知有否推到警員的講法屬沒悔意,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最終判被告監禁3星期

辯方申請保釋等候上訴獲批

保釋條件
- $10000保釋金
- 居在報住地址
- 宵禁
- 每週報到一次
- 不得離港
- 交出旅遊證件


*18歲被告襲擊案件原審判處18個月感化令,覆核改以8星期監禁作量刑起點,考慮被告認罪加上在覆核時改判有所扣減,最終改判30日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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