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20200125旺角

👤陳(16)

審訊上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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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作供

辯方主問

證物
D1 有被告標記的地圖

📌案發現場
被告現時17歲,為中五學生。案發當晚,他身處旺角朗豪坊對出的砵蘭街位置,當時人流頗多,兩旁商店大多營業,亦有小販售賣食物,攤檔遍佈全街。被告在該處買小食、等朋友吃宵夜,最終卻未能與友人見面。

23時左右,被告見到十數名防暴警從朗豪坊對出亞皆老街,向亞皆老街砵蘭街交界,發射催淚彈(「催淚彈爆開之後,催淚煙四散」)。人群往山東街方向後退,被告慢慢跟隨,打算在山東街附近等催淚煙散去。不久,山東街有一群人跑出彌敦道,被告擔心是有危險事情發生,便一同跑出彌敦道。

被告跑到彌敦道另一面的旺角站E2出口,打算入地鐵站,發現銀行中心對出有防暴警;此時其中2名(由於警員蒙面,無法肯定PW1是否2人之一)捉住被告,帶他到路旁接受搜查。搜查前,警員曾問他:「去邊?」他沒有回答。警員又問:「做咗啲咩?」他仍沉默。

防暴警在被告褲子左前方,搜到1支筆,在右後褲耳搜到1抽鎖匙,上掛1把摺刀。搜查後,警員問被告2樣物品有何用途,唯他不答;最後,「佢哋同我講我藏有攻擊性武器同非法集結,將我鎖上手銬,並且拘捕我。」

📌關於證物
案發前數天,即年廿七至三十,被告與朋友到維園花市做兼職,負責拆花(將花從紙皮箱中拆出)、包花(用膠袋包好)、銷售。工作時,被告需用利器,鎅開用封箱膠紙封口的紙皮箱,他選擇使用勾在鎖匙上的摺刀。花檔老闆雖有提供工具,但數量不足以分配及給6-7名員工。

至於「戰術筆」,則是供被告在紙皮箱上記錄花的不同顏色之用。筆與摺刀,均由被告在一家戶外用品店,分別以約200元購得。

年三十晚直至初一,被告穿著同一套衣褲,沒將花市用的工具取出;這些工具,後來被防暴警搜出檢取。


控方盤問
(為使讀者更了解主控官盤問手段,以下盡量按順序及節錄某些原句。)

📌被告到現場的原委
被告住觀塘區,1月25日於大約23時到達旺角,約了1名住太子的朋友,在砵蘭街朗豪坊對出見面,見識小販攤檔的盛景。出發時,被告曾致電朋友,對方著他到時再打電話;被告到達砵蘭街時,警察還未施放催淚煙,有再致電朋友。

控方質疑:既朋友住太子,何不相約在太子站相見?
被告解釋,一來自己住所樓下有車直達旺角,二來兩人目的地在旺角,如約在太子,便要多走一段距離。

控方問:既被告未見識過眾多小販擺檔,又如何得知當晚砵蘭街有小販擺檔?
被告答,是當晚約好的朋友告知。

控方問:見到警方施放催淚煙之後,被告有否打電話給朋友,通知朋友「呢度好亂呀」?
被告沒有,又指警方只放了一顆催淚彈便離開,故該位置尚算安全。他不同意控方所指,當時整個旺角包括砵蘭街一帶都相當混亂,認為只是人流比較多。

控方轉而質疑,旺角的店舖在年初一應不開門,且在23時絕大部分都已停止營業。被告不清楚,但當晚眼見部分商舖有開門。控方展示證物圖冊,指出相中大部分店舖已關門;被告同意,但表示相中店舖不是食肆,就算沒營業,也影響不到只是想吃東西的自己。

被告憶述,砵蘭街的人流大部分正光顧小販,自己也有。控方追問:「點解你唔等到你朋友嚟到,先一齊睇吓食咩好嘢呀?」被告解釋:朋友未到,自己餓了,便買小食吃。

控方指出,被告「約了朋友」的說法為虛構。被告不同意。

📌被告攜帶工具的原委
被告澄清自己的工作時間:1月24日,自己在維園工作至凌晨1點(此時已是25日),回家休息。控方旋即問:既被告有如此長的休息時間,為何不「著返套新衫,或者起碼一套乾淨嘅衫褲,先至出街呢」?被告回應:自己的衣服不髒,故留到第二天穿。

控方問被告,是否同意中國人喜歡穿較喜慶、紅色的衣服過年初一?被告說家中很少有這習慣。

控方此時提議,如果被告不是要參與示威活動,根本沒理由身穿黑衫深藍褲,在夜晚到旺角「呢個噉樣嘅地方」。被告不同意。

🧷被告留在砵蘭街的原因
控方問:既然能看到催淚彈爆開的情況,催淚彈與被告的距離是否很近?被告覆,隔2-3個步位。當時自己「有少少」驚,但仍沒有盡快離開的念頭。
控方質問:「噉你唔擔心吓個人嘅安全嘅咩?」
被告道,當時還有不少市民和車在旁,自己未覺很危險,不到要立即離開的情況。被告提到有人喊示威口號,控方追問其為何不立即離開?
被告解釋,自己見不到叫口號的人做了什麼、警察亦無採取拘捕行動,便判斷沒必要立即離開,直至有普通市民從山東街跑出彌敦道;不少人沿著該方向跑,令被告憂心現場有危險,跟著人群逃離現場。

控方質疑,被告如要離開,為何不用離自己較近的E1出口,而要到彌敦道的另一端?又是為何,要待跑出彌敦道看見E1出口時,才萌生離場的念頭?
被告堅定道:(1)E1出口人多擁擠;(2)自己並非身處彌敦道近山東街時,才想離開現場,而是早在砵蘭街見有人跑時,已想離開。

控方表示,當時彌敦道中間的鐵欄已被拆除,被告可輕易橫越彌敦道,質疑他採取的路線迂迴。
被告則說,E1出口外的通道多人,自己無法從該處跨越彌敦道。見有不少人用自己後來採取的路線跑向E2出口,便跟著走。

控方問被告,為什麼要跟著人群出彌敦道?被告雖不知人群為何會跑出彌敦道,但認為人多較安全;且人群中大部分是普通市民,裝束平常。
控方追問:「唔清楚,噉樣人跑你就跑?點解要跟住人哋跑呢?」被告重申當時覺得有危險,只想盡快離開。

控方指出,被告在D1地圖上繪出的路線純屬虛構;被PW1截停前,他逃跑的路線,應是如控方證物P7所示。

📌被告為何攜有工具
控方指出,被告將摺刀掛在鎖匙間,有讓摺刀變得沒那麼顯眼的用意。又問被告,是否同意若帶著摺刀出門,會惹來不少麻煩?另外,被捕時被告身上沒有筆記簿,帶「戰術筆」沒有必要。
被告重申,只是因沒換衣服,才帶了摺刀及筆出街,沒有多想。

控方於是質疑,被告就算不換衣服,也可先除下摺刀和筆才出門。另外,筆被插在左前褲耳,顯眼、會頂著被告前腹,「唔可能察覺唔到」,直指被告「忘記放下筆和刀」的說法是謊話

📌被告工具的用途
控方指,「戰術筆」頂部有撞針、整支以金屬製成,故能對人造成傷害。如被告用這支筆插向他人身體,可造成嚴重身體損傷。摺刀非常鋒利(被告同意),可插傷人。控方最後指出,被告是故意帶筆和摺刀到砵蘭街現場,目的不外乎兩樣:自衛或在受追捕時,傷害警察的身體。

辯方覆問

被告在覆問下,澄清自己採用的離開路線。

被告作供完畢。

判詞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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