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聆取對控罪的回答
👥盧,林(20-23) #1008將軍澳

控罪: 入屋犯法 #刑事損壞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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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2位被告認罪和同意修訂案情。

案情:

📌背景:

在行政會議通過《禁止蒙面規例》在2019年10月5日午夜生效後,多個港鐵站於前一日傍晚遭示威者惡意破壞,令多個港鐵站不能運作而暫停服務,因此港鐵在當天宣布全部列車服務暫停。當中將軍澳站內的設施因被嚴重破壞而不能運用,因此須於10月5日至11日期間關閉,以進行檢查维修。

📌2位被告的作為:

在2019年10月7日20:05時,有大批人士於將軍澳站外聚集,將軍澳站站務主任為安全起見乘搭專用列車撤離,最後檢查時所有出入口均已上鎖和用鋼板木板圍封,而玻璃幕門亦完整無缺。

在同日晚上約11時,一名高級港鐵站務主任從閉路電視中看到有數名黑衣人士非法進入將軍澳站,其中有人用消防喉四處射水,破壞站内設施,因此向上司及警方匯報。而在10月8日00:12時,分站主任及一名警員就完成上述事件完成搜查後乘專用列車離開。

在及後兩名被告被閉路電視拍攝到非法進入將軍澳站,當中D2戴口罩,黑色帽,穿背心和短褲且手持鐵筆,經將軍澳站A出口捲閘旁遭人撬開的破窗進入站內,而身穿藍色衫,戴口罩及手持鐵槌的D1則未幾跟隨D2進入。

A2其後前往1號及2號月台,並用鐵筆不斷敲擊打碎月台的玻璃幕門,及將梯子扔到列車路軌上。A1其後亦前往下層月台,把梯子及鐵槌扔到列車路軌上,2人其後返回上層大堂,並於A出口附近逗留,未幾警察接報到場,2人從B出口逃走不果,警方拘捕兩人。

在0030時,警員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A1,並在他身上搜出藍色口罩,八達通及流動電話。在0043時,警員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A1,並在他身上搜出口罩,鴨嘴帽,手套及流動電話。

A1在警誡下表示「阿Sir,我係有入過將軍澳地鐵站,但我無破壞過任何野」。而A2在警誡下則表示「係我用鐵筆係月台打爛幕門,同丟咗條梯落去,係我做嘅,唔關佢(A1)事」。2人在日後補錄會面紀錄時簽署並同意上述內容。控方又指兩名被告在共同犯罪下破壞14道月台玻璃幕門,另外4道月台玻璃幕門有明顯的刮痕,港鐵事後須支付$2614783.5的玻璃幕門的維修費和維修工人的工資。

(*)A2案發當日投降後仍被警棍、盾牌和手腳毆打4分鐘,被警員以胡椒噴傷口、臉部、眼鏡,拘捕時違反被告意願,強逼戴頭套。D2在警署頭破血流要求送院,但遭拖延3小時才送院。A2頭部傷勢嚴重,留院10日,送院首日反應遲鈍,耳朵有血,前額縫3針,還押約20日保釋。

📌片段和維修費:

控方法律代表署理高級檢控官吳加悅邀請法庭觀看案發經過,並呈上與案件相關的相片和截圖。然後控方在庭上向2位被告申請共$2614783.5的玻璃幕門的維修費和維修工人的工資。

練錦鴻法官指此案有別於一般入屋犯法,被告並不是不問世事的人,而本案是在暴力社會事件期間發生,破壞的程度亦與暴動相似。

控方指2位被告沒有案底。本案沒有類似背景的案例參考,但上訴法庭指法庭可以因應案情而調節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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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求情:

📌背景:

被告有完整的家庭,雖然家境一般,但成員間的關係密切。被告在案發時正修讀與達成夢想相關的課程,唯在留下案底後已不能實踐夢想。被告亦是個孝順的孩子,把一半的收入作為家用,即使在疫情爆發後收入減少,被告亦沒有減少作為家用的金額。被告的生活簡單,除了基本社交活動外就是健身。律師呈上被告的僱主及父母的求情信,內容指出被告工作認真,守時,有責任感,樂於助人,有向國際培幼會和聯合國難民署捐助金錢,視救災扶危為理想,僱主亦承諾在被告重獲自由後重新聘用他。

📌案情:

辯方指被告只是一時衝動,用了錯誤的方式表達訴求,他在本案的角色較為次要,只是把梯子及槌仔丟在路軌上。他進入港鐵站的目的只是找A2並叫他逃跑,他並沒有使用過由A2交予他的槌仔。即使後來被制服,他也展示合作的誠意,一開始已跪地舉手投降。

A1在制服後頭部受傷需要鏠針,他後來明白到自己的行為令港鐵運作受阻,令市民不便,承諾以後不會重犯,而且承諾賠償$20000,雖然金額少,但是是展示誠意的表現。

📌量刑:

辯方認同本案與一般的入屋犯法的性質不同,不適宜採用原訂的量刑起點,但希望法庭考慮到案發時是封閉環境,沒有令市民受影響或驚嚇,與暴動的性質不符,加上終審法院在FACC3/2018案中判詞指出如處理對20至21歲罪犯的判刑,應避免採用監禁方式處理。

練錦鴻法官指上訴庭已為此類案件的判刑下指引,應以阻嚇式刑罰處理。

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初犯,具正面人格,有良好家庭背景,在有案底後已不能從事理想職業對被告已是沉重的教訓。

練錦鴻法官指上訴庭在CACC130/2017案中已為法庭下指引,法庭不能姑息暴動行為,尤其是針對執法者的行為。即使要判處一個有良好家庭支援及背景的被告即時監禁對社會是悲劇,但為了對有意效妨者造成阻嚇,法庭需要對被告判處阻嚇式刑罰。

辯方認同這原則,但被告在本案的目標並不是執法者而是港鐵。辯方希望法庭可以在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時可以考慮到被告良好的背景,可以輕判。辯方建議法庭可考慮判處被告勞教中心,讓他接受短期且震憾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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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2求情:

A2由鄧子揚大律師代表。

📌案情:

辯方認同被告在本案的角色重要,以及他在本案的破壞性質嚴重。

📌求情信:

辯方藉一封求情信以指出被告的犯案原因,他是在案發當天觀看到有關警方以暴力制服示威者的網上片段,一時衝動而作出本案行為。選取將軍澳站作為破壞目標是因為他認為此舉可以令警方行動受阻(警方曾乘搭港鐵到目的地驅趕示威者),當時他手持的武器亦只是從將軍澳附近的地方拿取。雖然辯方指此想法可能不尋常,但是事實。

📌背景:

辯方指被告的成長背景十分差,間接令他面對大量的精神及心理疾病,這些問題在他被捕後一瞬間復發。他母親亦表示在案發前一段日子中看到D2的情緒不穩,處事急燥。辯方認為此可能是加重被告在本案行為的因素之一,建議法庭可先為被告索取精神或心理醫生的報告再作判刑。

📌量刑:

辯方指在少量的案例中,每一宗的判刑都無一致方向,可見判刑的長短取決於案情的嚴重性,即使本案最後的判刑高於量刑標準亦屬合理。辯方續指雖被告在本案的破壞程度堪比暴動,但並沒有鼓動其他人犯法。辯方亦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第一時間認罪,給予他寛大的刑期扣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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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簡單補充:

控方沒有陳詞回應,只指出上訴庭在處理近期與本案有鄰近背景的案件中已下指引,年輕並非一個主要的求情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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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11日1000區域法院第7庭判刑,期間為需還押看管的兩位被告索取背景報告,亦會為A2索取精神科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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