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提訊日
👤許(18) #1013觀塘
🛑已還押逾13個月🛑

控罪1:企圖謀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謀殺軍裝警員梁兆祥。

控罪2:有意圖而傷人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13日,在港鐵觀塘站A1出口外天橋意圖使梁兆祥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惡意傷害他。
--------------------------
辯方代表駱應淦資深大律師表示辯方不再要求索取任何文件或報告。

鄭紀航裁判官表示案件將會交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進行審訊,並指出被告可以提出初級偵訊(參見註1)。辯方表示被告不會要求初級偵訊。

鄭紀航裁判官向被告表示案件在交付審訊後,被告只有一次以案中並無對他不利的表面證據為理由而向法官申請釋放的權利。

被告答辯意向:不認罪

鄭紀航裁判官向被告表示除非他已在受審前提交有關不在犯罪現場及有關證人的詳情,否則他在受審時可能不獲容許提出不在犯罪現場的證據,或不獲容許傳召證人以證明不在犯罪現瑒。他現可向本法庭提交此等詳情,亦可在開審日期前不少於10天之時向檢控官提交此等詳情。

被告已簽署與案件審訊有關的通知書。

被告在候審時間需還押看管,鄭紀航裁判官提醒被告他擁有向高等法院法官申請保釋的權利。
————————————
註1:初級偵訊的目的:
讓控方決定對被告檢控哪些刑事控罪,以及讓被告決定是否承認這些控罪。
How to Watch Stories from Instagr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