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一庭
#錢禮主任裁判官
#1118西灣河 #提堂

周(26)
1)無牌管有槍械或彈藥
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新增)

控罪: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西灣河港鐵站B出口管有彈藥,並欲將彈殼帶走化驗,以無牌管有彈藥拘捕。警員於被告身上搜出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及1個打火機。

背景:被告藏有9枚手擲式催淚彈彈殻、28枚催淚彈彈殻、1枚海綿彈彈殻、1枚橡膠子彈彈殻,及1枚已碎裂的手擲式催淚彈。另外亦管有1個瑞士多用途軍刀、1把𠝹刀、7條索帶、1個打火機,意圖損毀財物。

被告不認控罪(1)及(2)

控方今天修改了控罪(1)之彈彀種類,口徑及相關數量(上述資料有侍更新)以及新增控罪(2)。控方共有五位證人,兩位是負責檢驗搜獲之彈藥(PW4)及工具(PW5),檢驗報告將以65(C)呈堂,控方表示沒有錄影會面及閉路電視片段呈堂,辯方表示對控罪(1)之相關牌照之法律依據及對警誡供詞有爭議。雙方預計2天審訊。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19日上午9:30於東區法院第七庭以中文審訊,並預留1月20日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法庭特別要求辯方審訊前14日前提交對控罪(1)有關牌照之書面法律對比,而控方須於審7日前回覆(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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