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 [1/3]

曾(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日在黃大仙正德街黃大仙巴士總站外襲擊警員23401楊修毅

不認罪

控方原打算傳召3個控方證人及1份警誡供詞,但裁判官質疑警誡供詞中既沒有招認或混合式回應,而且控方依賴被告稱「傷勢為拘捕前與女朋友爭執造成,沒有警員在拘捕時使用武力」,回應極不尋常!
辯方對警誡供詞有爭議需要以特別事項處理,供詞對控方案情沒有關係,對襲警一事亦沒有關係,毋需浪費時間做特別事項,控方放棄依賴警誡供詞。

控方只會傳召2個控方證人及播放1段警方錄影片段,辯方對錄影片段沒有爭議。

📌承認事實
在2019年8月3日2330時,警長3694在黃大仙巴士總站花槽檢取1件膠物,作證物P1。
明愛醫院李醫生為23401撰寫的醫療報告為證物P2。
2019年8月5日1225時偵緝警員12087檢取被告身穿衣物:短袖T恤為P3、短褲為P4。
2019年8月7日1800時偵緝警員12087為證物拍照製成相簿P5。
2019年8月3日2307時至2320時警員8164在黃大仙巴士總站拍攝錄影片段共12分鐘29秒為證物P6。
辯方對被告人身份沒有爭議。
2019年8月4日0716時被告人到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急症室求醫,至8月5日出院。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鄭醫生為被告人撰寫的正式醫療報告為證物D1,中文譯本為D1A。
東區尤德夫人那打素醫院張醫生為被告人撰寫的診症撮要為證物D2,中文譯本為D2A。
(因應不尋常的警誡供詞所作的承認事實,為保障被告人私隱在此隱去)
被告人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傳召PW1警員23401楊修毅

📌控方主問
(控方案情完結後補充)

押後至明早12月1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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