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爆炸品 #攻擊性武器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1115元朗 #裁決

麥(54)

控罪:
(1)管有炸藥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對於控罪一,被告作證時說出購買滅蚊片是用以送給朋友。裁判官指,即使是贈送給朋友使用,也不會送給一位不熟悉而且沒有上庭作證的朋友。她又講出,有11個煙霧餅是完整,而有1個是不完整。若被告是把滅蚊片送予朋友,根本沒必要把包裝丟掉,此舉不合理。被告指出需要用較長時間,約10-20秒去點燃滅蚊片,然而裁判官質疑燃點蚊香不需用如此長的時間,這為日常知識。因此,裁判官推斷被告知道滅蚊片不是滅蚊片。被告聲稱不知道是煙霧餅,裁判官帶出法庭唯一考慮就是煙霧餅的使用是否有合法用途,惟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用以作合法用途,因此裁決被告第一控罪罪名成立

對於控罪二,裁判官指根據報告,證明伸縮警棍為攻擊性武器。被告稱攜帶伸縮警棍是用以自衞,但沒有任何證據顯示被告會受即時威脅。至於行山杖及雷射筆,裁判官指出,行山杖雖能夠用作腳架穩定手機,但根據上訴庭,法庭有權顧及當時環境狀況。案法現場附近當時有人群聚集,雖然被告不在人群當中,但由於他同時管有多種物品,裁判官認為被告管有行山杖意圖傷害他人身體是不可抗拒的事實。另一方面,裁判官同意雷射筆有多種用途,但基於當時的時間地點考慮,認為被告有可能用以照射別人眼睛使做成傷害。基於以上考慮,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二罪名成立

對於控罪三,被告指鐵釘是用以驅趕貓隻,以免牠們進入住宅被自己的飼養的狗隻襲擊。裁判官指出,若果被告真的不想傷害外來的貓隻,就自然也不會採用殺傷力高的鐵釘作驅趕。裁判官說出被告沒有證據用作辯解,因此被告第三控罪罪名成立

全部控罪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54歲,在香港出生,與妹妹同住。被告為一名興趣班導師。父母均屬高齡,需要妹妹照顧,而被告非常孝順他們。被告患有後天免疫力失調問題,加上被告父母需要被照顧,辯方希望法庭能夠同期執行所有刑罰,讓被告盡快重投社會。

辯方呈上一封求情信,由被告的義工朋友施先生撰寫。他指出被告十分照顧朋友、熱心助人、做義工會不遺餘力。

辯方指,被告這樣做未必是為個人利益。儘管如此,也認為被告採用的方法錯誤,「不法就係不法」,被告需要承擔相關責任。

判刑

量刑起點

(1)6個月監禁
(2)15個月監禁
(3)9個月監禁

被告同期執行三項刑罰,共為15個月監禁

被告即時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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