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0803黃大仙 #審訊 [2/3] #裁決
#襲警

曾(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8月3日在黃大仙正德街黃大仙巴士總站外襲擊警員23401楊修毅

🌟罪名不成立,亦獲批訟費🌟

(直播員中途先開始聽... 前面冇左一段)
繼續盤問PW1
播放控方片段,現場片段
片段中有警長大聲問,搵人做AO [即拘捕警員] 聽唔聽到?(PW1:聽到) 即是表示被告有一些罪名,要拘捕他 (PW1:係) 如果之前有發生襲警,點解唔係叫你去?(PW1:可能果位警長唔知我受傷) 你話你之前制服被告,被他踢開,你之後行開咗,咁你應該有叫其他同事嚟幫你手 (PW1:[支吾以對,唔知佢講乜] ...之後警長叫我返去)

辯方向PW1指出:
根本當時是一大班人推被告入花槽,總要有一個人做AO,所以警長先大叫。(PW1:不同意)

你冇用襲警罪名向被告宣佈拘捕 (PW1:之後有) 繼續播放片段... 你用警棍篤住被告 (PW1:是) 到拘捕過程結束,都聽唔到你向被告宣佈他襲警而拘捕 (PW1:係) 因為根本冇襲警,所以聽唔到 (PW1:不同意) 片段中可以見到被告行向[警方的]私家車有困難,傷到要摀低身行 (PW1:不同意) 回到片段一開始,被告未被拘捕時,他可以企直行,沒有傷勢 (PW1:不同意,他可能是故意摀低身,不讓警方帶走他) 他摀低身如何可以阻止警方帶走他?左右兩邊都有人夾住他 (PW1:增加我們帶走他的困難) 你地咁多人,就算佢攤喺度你都帶咗佢走啦 (PW1:佢冇攤)

看相片冊,被告流鼻血 (PW1:面上有d 漬) 左眼腫到成隻蛋咁 (PW1:有... 凸起左) 面上有瘀傷及擦損 (PW1:睇唔清楚,唔係專業醫生判斷唔到) 在現場你見到被告流鼻血 (PW1:有) 眼腫 (PW1:沒有留意) 你在什麼時候才發現被告眼腫 (PW1:押解他上警車時才見到) 你用盾牌按低被告時,他有沒有流鼻血 (PW1:看不到,沒有留意) 你說你正面按低他,竟然會看不到?(PW1:沒有留意) 點解佢會流鼻血 (PW1:不知道) 其實是由你造成 (PW1:不是,我只是按住他的腳,影片中亦看到我從來冇掂過佢) 是由其他人造成 (PW1:不是)

辯方向PW1指出:
被告被推向花槽,當時是背向警方,之後如蝦米般捲在地上。(PW1:不清楚) 有警員踢他的背部 (PW1:冇見到,當時我行開咗) 有警員扯他的頭髮,用拳頭打他的面 (PW1:不同意,見唔到) 所以造成他左眼下出血,上背瘀傷 (PW1:不同意)

片段中有一名女子,在被告附近,亦被制服。[片中女子一直大叫好痛、神情恐慌] 根據你證供所說,當被告用粗口指罵及舉高石頭時,這名女子拉他走。她做錯了什麼,要被警員用盾牌壓到佢抖唔到氣?(PW1:不清楚) 有冇聽到有人向她宣佈拘捕?你只是在她附近 (PW1:聽唔到,現場嘈吵) 最後她暈埋 (PW1:要睇番片先知) 其實被告和她都沒有還擊之力 (PW1:不同意) 被告當時已倒地,根本不能向前踢向你,不可能襲擊你。你根本不是制服他的人,是後來才出現做AO。你為了合理化他的傷勢才說他襲警,襲警的話當然是襲擊AO (PW1:完全不同意) 現場你沒有向被告宣佈過以襲警罪名拘捕,後期才誣衊他。(PW1:不同意)

盤問完成,沒有覆問。辯方沒有中段陳詞。
裁定表面證供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亦沒有其他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撮要)
整個案件只有一名證人,關鍵在於他的誠信,證供是否可靠。辯方認為這位證人不可信。

證人在主問時指控被告拿起石頭從腰間舉起至心口行向警方防線。控方提供的現場片段影不到這一幕,而片段一開始時防線亦十分平靜。證人說在影片之前被告曾經向警察防線辱罵、舉中指及搬石頭,若是如此警察防線沒有可能這樣平靜。

有關被告執起石頭,在片段一開始那塊石頭就一直放在花槽,又看到被告在現場四處張望。如在影片之前他已做過PW1所指的行為,他的神態就不合理,他完全不激動,不是和警察對峙的狀態。

PW1是手持圓盾的警員。片段可見他不是第一批接近被告的警員,因為在他前面有一堆手持長盾的警員。他作供時提及要越過被告將他制服更是不合理。仔細觀察片段亦可見被告被制服一刻,腳後有長盾,即不會是PW1。

PW1的供詞沒有提及制服過程,說他用腳向上踢亦不合理,被告是穿著人字拖,如果他有向上踢,為什麼被拘捕時亦沒有飛脫?PW1又說他手舞足蹈,踢到他很痛,但他的醫療報告中沒有顯示他有傷勢、紅腫及任何傷口,不脗合他說被告大力踢的說法。

片段中看到被告什麼都沒有做過,沒有帶任何物品,示威用具,只是街坊裝,人字拖。PW1亦解釋不到他的傷勢是如何得來,對比片段中被告第一次出現的情況,明顯是由警方造成。

其實只要仔細觀察片段,就知道PW1根本不是制服被告的警員。如沒有制服,亦不會發生襲警的情節,所以PW1的證供不盡不實亦不合理。請法庭不接納PW1的證供,判被告無罪。

🌟裁決理由(撮要)
控方案情指,PW1當日於黃大仙巴士總站建立防線準備作驅散行動,當時氣氛嘈吵,有人辱罵亦有人投擲雜物。留意到花槽方向被告向防線辱罵及舉中指,旁邊的女子出手阻止並拉他離開他亦不理會。PW1又觀察到被告雙手執起石頭到腰間,於是高舉警棍喝令被告放下石頭,但被告仍然執起石頭到胸前位置,於是PW1跑向花槽,起初被告是背向PW1,越過被告後將他制服於地上。被告掙扎,PW1用圓盾壓他的大腿又用警棍壓住他的膊頭,被告手舞足蹈,用腳向上及向前踢中PW1的肚和大腿。PW1感到痛楚並退後觀看傷勢,再次控制被告,按照警長的指示拘捕被告押送至警車。

PW1由防線跑去花槽位置是因為被告的挑釁行為,被告企圖用石頭擲向防線,PW1同意片段影不到。難以理解的是警察應該即時上前制止,但片段中一開始警員防線卻沒有採取任何行動,不支持PW1所說「隨即上前」的說法。片段一開始只見被告在花槽附近左右張望,PW1和防線在20多秒後才衝上去,這段時間什麼都沒有做,PW1亦同意這個時段沒有特別事情發生。

PW1形容被告掙扎並襲擊他的肚和大腿,但當時其實有一大班人衝上花槽,有不少人首先到達被告位置。PW1對此的說法模稜兩可,對於警員如何協助他的細節欠奉。PW1又形容被告手舞足蹈,但他又說已經用兩手分別壓住被告的大腿和膊頭,難以理解如何才可以踢到PW1的肚,且力度大到令PW1彈開,有誇張之嫌。

PW1聲稱曾經制服被告,中途離開。PW1第二次出現時,被告已被多人包圍,並鎖上了膠手銬,亦沒有任何動作,為何PW1認為被告當時仍未被制服?

由被告作出被指控的行為到在片段中出現被拘捕的情況過程只有兩至三分鐘,被告由情緒高漲辱罵到之後只蹲在地上沒有反抗和說話,短時間內這種情緒轉化亦難以理解。

法庭不相信PW1的證供,認為他沒有如實說出當日的情況,疑點利益歸於被告,因此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訟費申請
辯方指出,被告並沒有自招嫌疑,從片段中可以看到他一直是平靜的狀態,身上沒有任何物品,只是街坊裝束,帶住一個內有朱古力的白色紙袋。
控方反對訟費申請,因為當時已有大量防暴警員設立防線,應該知道群眾聚集的嚴重性,警方亦有作出勸喻請市民離開,任何守法的旁觀者應該已經離開,逗留至防線推進的時刻已是自招嫌疑。

裁判官問,如果被告是在離開時被拘捕,控方又會不會說他會令人懷疑在現場做了非法行為而逃跑,所以也是自招嫌疑呢?
控方沒正面回應,只補充片段中見到被告有轉身觀察到防暴警員,但仍然在場周圍行,他應該一早離開。

裁判官認為控方沒有如實交代事件的經過,被告的裝束只是街坊裝,身上亦沒有令人可疑的工具,因此被告沒有自招嫌疑,批准訟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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