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林子勤裁判官
#20200119旺角 #審訊 [1/1]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錢 (25)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不認罪🔴

控罪詳情:
2020年1月19日,在旺角花園街19號地下外,無合法辯解而管有一罐噴漆,意圖損壞另一人的財產。

───────────────

📌承認事實
1. 女警17517截停被告,
2. 其後以「非法集結」及「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拘捕被告。在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
3. 控方呈上證物:四張相片 P4 (1-4),及七段片段,來源如下:
4. (聽唔切) 三段直播片段、
5. 有線新聞 兩段直播片段、
6. Now新聞 兩段直播及錄影片段。
7. 辯方對片段真確性無爭議。
8. 證物在撿取後的處理及保存無爭議
9. 被告無刑事定罪記錄。
10. 承認事實呈為證物P1。

📌爭議點
在拍照前,證物是否由被告身上撿取。

───────────────

控方將會傳召共兩位證人。

首先為PW1 女警17517,史穎珊。

📌控方主問
2014年加入警隊,案發當時為長沙灣軍裝巡邏小隊,目前駐守西九龍總區衝鋒隊。
當晚由22:00開始當值,直到完成任務,身穿防暴軍裝,期間有離開警署執行任務。
於22:35接到通知,到旺角區執行任務,其間乘搭警車,車上有約10-20位防暴軍裝同僚。
接到通知,旺角區有人聚集,於是先到洗衣街近旺角道。
當時人群四散,於是落車掃蕩,但無果,其後上車。
之後到通菜街附近一帶,到達花園街面向豉油街方向,在警車上發現超過10位黑衣人於馬路及行人路聚集,見到警車後四散,然後與同事落車追截。(按:PW1在作供初時,將花園街及洗衣街混淆,其後被裁判官提醒,並作出更正。)
聚集人士當時在警車大約兩米附近,大多為黑衣黑褲,戴黑色口罩。
其後,PW1看到被告與黑衣人群一起逃跑,便上前截停及搜查,並在身上找到一些物品。
被告當時身穿黑色衫,黑色褲,黑色背囊,黑色口罩。在背囊內搜到面巾、眼罩、手套、噴漆。
其後,問被告該些物品有何作用,但被告沒有回應。
PW1認得證物P2 (噴漆)為當時在被告背囊內所檢取,並指出證物P3為當時的背囊,證物P8為當時的眼罩,證物P9為當時的面巾,剩餘的證物為當時的手套、及當時的黑色口罩等。
除口罩為當時戴住之外,其他物品均在背囊內找到。
控方及後拿出其中一樣證物,防毒面具,問PW1有否見過該證物,辯方以「引導性」理由反對。
此時,PW1才記起從被告身上撿取過豬嘴,與較早前所指的「只有面巾、眼罩、手套、噴漆」有衝突。
因被告沒有回答用途,於是宣佈將其拘捕。在口頭警誡下,被告說「我冇嘢講」,然後被帶回旺角警署。
於23:09到達警署,23:14向值日官匯報有關案情及拘捕,其後進行搜身等相關工作。
在撿取證物至回到警署期間,所有證物均由PW1保管,其後於翌日01:10,將證物交給CID同事16058,即PW2。
認得證物P4相片中的人為被告,與當時其衣著相同。

📌辯方盤問
PW1為毅進畢業。
證物P4相中為灰色外套,但被主控盤問時卻指是黑色外套。
PW1解釋指當時環境昏暗,有色差。
但其筆記簿第35頁,形容被告衣著為灰色外套,另一處亦有指被告身穿灰色外套。
就此,PW1再次解釋自己記錯,不同意是因為直覺認為被捕人士必定穿黑衫。
根據筆記簿草圖,當時被告與警車的距離為右邊一條行車線加一條行人路的寬度,根據常識,最少有5-6米。
PW1解釋指自己可能記錯。(注:PW1早前指被告距離警車2米)
PW1指被告當時有逃跑,在警員下車後則轉為急步。(按:筆記簿草圖有錯誤記錄,當中的山東街應為豉油街,被告應由上方跑向下方)
根據筆記簿,PW1在七月時才作補充口供,當中才提到被告「逃走」,較早前的文字記錄並沒有提到。
PW1解釋指是因為初時對被告逃走的印象深刻,所以沒有作文字記錄。
於七月時作補充口供的原因則是因為花園街、豉油街等地點記錄有混淆。但對於為何在七月時才加入「逃走」一詞,則指出「冇原因」。
裁判官就PW1的逃跑路徑作出質問,指出其警車在三條行車線中間,問被告如何往警車頭方向行。
就此,PW1就案發經過提出另一個版本,指被告當時是和另外10多人聚集在豉油街對開,及後逃跑至花園街19號地下外被截停。
筆記簿中,PW1形容被告當時攜帶隨身包,其後的文字記錄則寫成隨身袋。不但沒有寫明是「背囊」,更沒有提到顏色,但在庭上作供時則能清楚指出為背囊。
辯方律師質疑其做法是為了讓其可以有更大的解釋空間,即「大包圍」,PW1不同意。
辯方律師播放《有線新聞》片段,以證明PW1當時與被告均兩手空空,與PW1所指的「一直保管證物」的證供有衝突,並將截圖呈堂為證物P2。

───────────────

傳召PW2偵緝警員16058,區浩賢。

📌控方主問
當晚不需要當值。
(大致上與PW1內容相同)

📌辯方盤問
當晚,女警17517共將九件證物交給PW2,不計手提電話等。
在3月24日,有與PW1見面,以了解本案案情,但否認指使女警於筆記簿上補充「逃跑」一詞。
經過律師盤問,PW2並未能對「了解甚麼案情」作出合理解釋。沉默一段時間後,草草指出「唔記得」。

───────────────

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被告選擇不作供,不會傳召任何辯方證人。

📌辯方陳詞
就有關控方作出引導性盤問一事,作出嚴正的投訴。若非控方特意拿出防毒面具證物,女警明顯不記得曾經有撿取。
本案關鍵為PW1的誠信度,法庭是否接納其供詞。
PW1只得「片段式記憶」,並不完整,更可以「雜亂無章」來形容。
PW1的記事簿的文字記錄不清楚。
PW1的供詞被事實的新聞片段所推翻,可見其並不可信。

───────────────

12:56 休庭,午休至14:30裁決。

💛感謝臨時直播員💛
TikTok and Fitness: The Rise of Wellness Trends on the Plat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