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二庭
#水佳麗裁判官
#0925屯門 #判刑
#普通襲擊 #非法集結

D2: 湯

控罪1:普通襲擊
控罪2:非法集結

求情理由

報告已經解釋予被告,並同意報告內容。

1. 案發時為中四學生,今中五。

2. 與父母同住

3. 雖然衝動魯莽,但心地善良。

4. 今天母親舅父同學朋友都有到場支持

5. 在校是籃球隊中級組小隊長,也有參加義工組,是個認真,言出必行的人。

6. 一直有社工及心理醫生跟進。

心理學家報告顯示會隨著成長積壓情緒而變得激動。有過度活躍症及專注力失調。過往十年都要服藥,然,仍靠自身努力考入名校。

7. 被告過去沒有刑事定罪紀錄,犯案只是一時衝動,已經感到後悔。
精神科醫生報告顯示若藥力過左或忘記服藥也會變得講話過多,失控及有大角度的手部行為。

8. 由於曾違反宵禁令及定罪後還押已接近3個月,希望裁判官考慮。

9. 呈上母親,社工,朋友及被告自撰的求情信。
其中讀出自撰求情信的內容:「我為自己的民族感到自豪,我希望可以盡我所能去捍衛大家共同擁護的核心價值」,亦希望可以盡快投入學習,並升讀大學。為自己憤怒而衝動的行為有所反思。

希望裁判官能判較短的刑期

判刑理由
裁判官指出法庭命令並非冇牙老虎,因違反宵禁令而還押,是承擔後果,於是次判刑並不會考慮。

從各項報告了解被告並非一個壞細路,但是他並非剛剛發現或本人不知有ADHD,應要明白有啲嘢係弱點。成熟的人應要控制好弱點,避免發生。所以這並非求情理由。

相信被告將來會是對社會有用的人,有一腔熱血,愛香港,但先要條件是要管理好自己。

事實上,報告顯示被告有長處,可以於將來發揮,在某些工作中表現出色。而各報告均顯示被告衝動。期望被告知道衝動是於事無補,幫不了自己,幫不了他人,更無助於香港。

被告於審訊前已承認非法集結及普通襲擊,同意被告勇於承認錯處,但當日的行為有相當大造成該局面的角色。

被告希望爭取公義,卻容許人多蝦人少。裁判官質疑「私了」真是公義?受襲人是一名警察,當他面對罪案發生,拍低罪證,這是正常不過的事,是他的天職。雖然鑑於當時的社會氣氛是可以理解,亦沒有證據顯示被告知其為警察,但把一個人圍堵並以語言暴力,肢體衝撞,人多蝦人少,真是公義行為?

故此,即使沒有上訴庭的規限,裁決時也已明言被告需承擔後果,不會為其取感化令報告,現在要汲取教訓。

❗️❗️判刑❗️❗️
控罪一,二皆判處勞教中心,同期執行

希望被告出番黎仍可以做個大好青年

直播員按:湯仔希望聽到《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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