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崔美霞裁判官
#0907沙田 #審訊 [2/2]
#襲警

王(22)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第232章 《警隊條例》第63條
被控於2019年9月7日,於港鐵沙田站B出口外,襲擊執行職責的警務人員,即警員鄧浩濱。

📌辯方中段陳詞
辯方就法律觀點作中段陳詞
關於PW1是否正當執行職務,雖然警隊條例第54條給予隊員截查任何人,不過是有條件的,不可以是任意搜查。
在《王子鑫訴香港警務處長》①一案中法官指出,雖然判斷某人行動可疑是警員主觀的看法,但他仍須以當時相關的客觀事實為依據,如時間、地點、現場環境、那人的神情、舉止及動作等,然後運用專業訓練和知識,來判斷那人行動是否可疑。換言之,警員若引用第 54(1) 條的權力,他對受查人行動可疑的判斷必須有某些客觀的事實為根據。

而本案的PW1在裁判官最後提問下才講出只知道沙田站有人破壞及襲擊警員,而控方亦從未供出過PW1對灰衫男子有合理懷疑呢方面嘅證據。
另外辯方亦提供另一個關於女警截查懷疑妓女被襲的案例②供法庭參考。(直播員未揾到)

辯方認為PW1手持武器又沒合理懷疑下試圖唔比灰衫男子離開不是正當職行執務。

📌控方回應
PW1有向法庭指出被告衝向他,PW1亦有叫「咪郁」但被告繼續,而PW1當時的背景是負責去沙田站救警員,是去執行職務當中。

📌辯方回應
PW1當更中並不等於在正當職行執務,PW1證供有提及被告是衝向他的左邊,但無提過灰衫男和沙田站案件有何關係,PW1作供沒有提及過,因此不能幫PW1補回和沙田站內案件有關。

HCA539/2007 王子鑫訴香港警務處長

案件將於1530 繼續審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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