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屈麗雯裁判官
#提堂 #1118觀塘

梁(16)

控罪: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憤怒

背景:串謀意圖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被控於 2019年11月18日於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乙酸及乙酸異丙酯 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28/4提堂: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4538

23/6提堂: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6329


4/8提堂: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7740

1/9提堂: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8929


18/9提堂(本案第一被告認罪並判入更生中心):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9591


9/11審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1106


再修訂控罪:串謀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
香港法例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刑事訴訟條例159a159c

辯方告知控方將會重新答辯

被告同意案情
答辯意向:‼️認罪‼️
🛑罪名成立🛑

證物處理:
證物1-5、7-10、12充公
證物6歸還第一被告
證物16歸還第二被告

求情:
辯方主要就三方面求情

1) 就本案情節。
本案係十一月初已定審期,控方申請押後審信,係因為控方有重要嘅決定性證據,其後被告先改變答辯意向。呢個控罪中,串謀嘅定罪基礎。係最新嘅文件中,控方將第二被告聯繫到兩人whatsapp嘅談話內容中,但係之前文件並無。呢個因素值得法庭考慮,相信法庭可以就呢個因素運用酌情權。

係本案情節中,無疑有一定嘅嚴重性,因為受傷害嘅對象係警察。首先,串謀只係被告兩人之間,規模小,並非深思熟慮嘅事情。其次,案發被告只係16歲,成熟程度比較低,受當時嘅社會氛圍影響。其三,涉案物品嘅有害性偏低,案情摘要中個啲化學名詞不外乎係食用醋及酒精,係政府化驗所中嘅報告亦見到有關化學物混合物只係1%咁多,以及有關物品有害性偏低。但辯方終究認為,畢竟控罪元素關乎串謀,不需要實際行動,相信被告只係因年輕衝動犯案。

2)就被告個人背景
辯方呈上求情信。被告現時17歲,係應屆DSE考生。求情信由被告本人,學校師長及教會兄長所撰寫。係被告本人嘅求情信中,被告坦言知道自己嘅行為衝動以及不智,佢知道今次自己用左錯嘅方式表達,佢亦知道罪行嘅刑罰會招致失去人身自由,但仍然希望可以完成黎緊嘅文憑試考試。第二封求情信,由被告學校校長所撰寫,可以見到被告求學嘅態度一直都非常認真,亦係校內基督教少年軍嘅成員,可以見到佢係一位著重紀律嘅人。儘管係呢一年內發生左好多事情,無論疫情或社會時間,但被告仍然專心對待學業。再後面嘅求情信,有兩位副校,班主任及任教被告三年嘅老師等所撰寫。而呢啲品行並非案發後先見到,而係被告一直以黎嘅品格。係被告教會導師所撰寫嘅求情信,睇到校外方面嘅表現,而且見到被告係一個富有理想嘅年輕人,會為社會帶來良性嘅影響。辯方律師指,被告佢唔單止參與呢啲活動,佢仲會自我反省,反省如何可以更加服務到受眾嘅人士。

以上求情信,都同被告乖巧嘅性格吻合,而且佢今年期間亦有深切反省,並唔係特意逃避責任。

3)就刑罰方面
適合判處嘅刑罰可以為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以非監禁式刑罰黎講,更生中心會更適合被告。如被告自己所言,明年四月將會應考文憑試,可以見到被告嘅決心。今日學校老師、家人、教會導師亦在場。係被告被判刑後,法庭社工亦稱會幫手協調被告學業方面嘅事情,學校方面亦會全力配合協助被告應付公開試。

係求情嘅起初提到,希望法庭可以行使酌情權。被告性格良好,認罪對控方案情有關鍵性嘅增加,希望法庭可以給予多啲比重俾被告,因此認為索取更生中心報告比較合適。

1531押後15分鐘予法庭處理求情信

法庭認為控罪性質嚴重,禁閉刑罰無可避免,將會索取教導所及更新中心報告。

案件押後至2020年12月24日0930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判刑,期間會索取更生中心以及教導所報告
‼️‼️被告需要還押‼️‼️

(被告精神良好,進入犯人欄前與公眾席揮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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