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三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裁決
#1103沙田 #少年法庭 #庭外消息

*(15)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
(即1支鐳射筆)
控罪2: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即一罐噴漆及一把鎚仔)

兩項罪名不成立🥳🥳🥳

原因簡述如下:
3位控方證人誠信可靠
但被告有作供,其說法未必不可能
(據稱是錯誤地拿起別人的背包)

其中部分未必不可能原因:
1. 與其他人的背包顏色及款式相似
2. 背包內搜獲多項物品,無一可證明屬於被告
......未能盡錄

基於控方未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情況下舉證,法庭裁定罪名不成立
(歡呼多次🥳🥳🥳🥳🥳🥳

❤️感謝提供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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