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回12月10日審訊詳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審訊 (2/2)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被告不認罪

控方傳召4名證人,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錄影會面片段(沒爭議)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PW1 警長 58747 截查
PW2警員 11052 拘捕
PW3 偵輯警員 23163負責錄影會面及搜屋
PW4 署理警司 陳喬崔 雷射筆專家證人(不爭議專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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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天審訊

辯方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自辯及不傳召證人。

📌控方沒有結案陳詞。

📌辯方主要結案陳詞 :
辯方爭議證物只是一支有雷射功能電筒,不屬於攻擊性武器。而被告家居偏僻晚上回家路上漆黑需電筒照明,控方未能舉證被告將其作非法用途。

至於被告錄影會面說自己被警方強光照射所以用電筒還擊,其意思可以只是用白光照返對方。沒有攻擊或傷人之意思。

對於PW1及PW2之証供辯方認為也有內在不可能性包括對衣服型容不符(藍色T恤/藍色恤衫),見到綠光後應見紅光與及PW2在一年後補回口供説檢取雷射筆後有在警車上有開著測試。

PW1及PW2對被告第一次照射後不採取即時行動之解釋未令人信服。而PW2作供説只憑衣著及舉手動作判斷是被告用光束射向警方也有疑點。再者該電筒不可能連續兩次射出綠色光,中間會出現紅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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