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胡雅文法官 #判刑
👤* #1118旺角

控罪1:企圖 #縱火罪
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與豉油街交界附近用火摧毀一輛警車意圖損壞該車輛,以及危害車上司機的安全。

控罪2:在公眾地方管有 #攻撃性武器
被告被控於去年11月18日,在旺角黑布街的公眾地方管有一把刀、一支伸縮棍及一支胡椒噴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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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針對控罪1,由於火種是無法控制,內在危險高,縱火罪總是被視為特別嚴重的罪行,刑罰最長亦可判處終身監禁,而且犯事者亦會被描述為對生命和財產的魯莽和無視。這罪行沒有量刑指引,因每宗案例有其自身的事實和情況,因此法庭必須作出適當的判刑以反映那宗案件的嚴重性及其事實。

在本案,不應將他投擲汽油彈的犯罪行為與合法和平抗議混淆或聯繫在一起,汽油彈的嚴重性是在於不穩定;警察在案發地點出現是因為該帶有示威活動和公共秩序出現混亂,被告向警車投擲汽油彈或燃燒彈的行為可被視為針對警察;被告向警察或他們的車輛方向投擲汽油彈以阻止他們履行職責,幸運的是汽油彈沒有爆炸,沒有使本案變得更嚴重,但不可忽視的是這仍有很大的潛在危險,萬一汽油彈被丟中目標所造成的火勢及後果不能預計,且有機會加劇當時的局勢。;被告是以蔑視法律和公共秩序的方式行事;被告投擲汽油彈時是同時持有多件攻擊性武器,明顯是蓄意縱火,且有充足準備,亦是有計劃和預謀;被告在當天的衣着是為了避免因被人認出而被拘捕,可惜諷刺地因一些特別特徵而被人認出且被拘捕。

法庭認為在這些背景下,本案需要處以阻嚇式刑罰,即使被告的背景和求情在量刑所佔的比重不大,但量刑時亦有考慮過被告的年齡、過往沒有案底、求情信、律師的求情陳詞、和醫療報告的內容。此外,即使辯方有向法庭呈上一些案例,但參考性不大。

針對控罪2,法庭在量刑時亦有考慮涉案攻擊性武器的種類及傷害性。

本案判刑:

有關控罪1,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5年監禁;有關控罪2,法庭認為合適的量刑起點為2年6個月監禁;同期執行。被告除第一時間承認兩罪外沒有其他減刑因素,他的總刑期是3年4個月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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