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卅六庭
#沈小民法官 #續審 [11/18]
D1: 張 (23)/ D2: 胡 (21)
D3: 陳 (21)/ D4: 蘇 (25)
D5: 李 (17)/ D6: 沈 (24)
#1001銅鑼灣

控罪: 串謀參與暴動
交替控罪:串謀參與非法集結
被控於2019年9月28日至10月1日,與不知名人士串謀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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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代表律師陳詞:
在法庭上針對D1的協議證供相當薄弱,不能證明被告之間存在協議。控方需要先證明各被告之間有不法協議,再證明其他控罪元素。表面證供需要證明被告之間有協議,且存在共同目的。

控方依賴的證據只有:
1) 被告的電話通訊紀錄
2) D1至D5在同一住所被捕
3) 單位搜到汽油彈的原料

控方只有通話記錄而沒有通話內容,而且通話次數不頻密。除了證明各被告在關鍵時候有通話,又如何證明協議是甚麼呢? 即使汽油彈原料是被告知情並管有,而且打算用上述物品參與非法集結/暴動,都不能證明被告之間有不法協議。

📌協議的其他可能性
沈小民法官提出,各被告之間可能存在其他協議,不一定所有被告都串謀參與暴動。即使有協議,協議的可能性亦可以有3個,①參與暴動②參與非法集結③參與合法集結。所以,希望控方可以書面陳詞補充。

*控方立場是各被告串謀參與暴動

👨‍⚖️沈小民法官
舉個例,有個人諗住打劫,有個人只係諗住偷竊,打算偷竊嗰個人未必會一齊參與打劫㗎喎……咁樣唔會有協議

在本案中,如果你都認為兩者(非法集結/暴動)嘅暴力程度唔同,會唔會有另一個可能性係,有人純粹想參加有不反對通知書嘅遊行呢?一出現唔合法嘅情況就走人㗎呢?嗰日(9月28日)都有合法集會㗎。

沈官要求控辯雙方就上述議題,及「串謀者原則」提供書面補充陳詞,聽日11:00繼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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