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七庭
#黃崇厚法官 #1114屯門
👤李 (56) #不服定罪上訴
#不服刑期上訴 #傷人19
🛑已服刑5個月

控罪: 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當日事主正在清理路障,被告阻止不果後襲擊事主,導致事主骨折。背景、裁決理由大綱及判刑理由如下: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6926

2019年7月14日被判12個月即時監禁,今日處理定罪及刑罰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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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罰上訴理由:
上訴人實質上已監禁5個月,希望可以即時釋放。本案情節只達到「襲擊至造成身體傷害(AOABH)」而未達「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的標準。因此,8個月量刑起點已足夠,原審判刑以12個月作量刑起點明顯過重。

即使沒有完全相同的案例可以直接參考,但一拳打落事主舊患導致斷骨,與蓄意大力地打令事主骨折,兩者的犯罪意圖/刑責有很大差異。


🛑定罪上訴的2項理由:
定罪傷勢與襲擊不符
案情指事主被上訴人打頭,用手抵擋後就手部骨折。如事主證供屬實,在本能反應下舉手抵擋,理應尺骨(ulna)受傷,而非近姆指的橈骨(radius)出現骨折。

辯方講法是事主用右勾拳打上訴人,上訴人舉手擋的時候與事主的手腕接觸,形成向內彎的傷勢。原審裁判官需要以客觀事實做推論起點,而非單憑證人可信性作推論。事主的傷勢並非原審裁判官單憑「事主手心向外抵擋」就可解釋。

② 原審裁判官口頭裁決時。沒有就上訴人的犯罪意圖作裁決
原審裁斷陳述書「被告以強大力度接觸陳先生,力度之大使陳先生骨折」。而裁判官的口頭裁決,只有裁決上訴人的實質行為actus reus,並沒有就上訴人犯罪意圖mens rea作裁決。 原審裁判官指出上訴人大力向事主頭部揮拳,而沒有提及形容力度有多大,亦沒有具體指出實際的接觸點。

因此,事主手指可能單單因為抵擋時觸及舊患而斷裂,不能證明上訴人有造成傷害的意圖,行為只屬於普通襲擊的犯罪接觸。

上訴人是否必然有犯罪意圖地,預計會打中事主頭部,可能上訴人只打算嚇一嚇佢,在接觸事主頭部前就會縮手。事主用手抵擋屬於本能反應,被告無可能預計到事主會用手擋,所以出拳時不可能有犯罪意圖地計劃對陳先生的手造成傷害(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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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律政司)代表回應:
沒有醫學證據指傷者本身的手脆弱,相反傷者本案作供稱「隻手已經無事」

被告無出庭作供,沒有就行為是否自衛提出任何證據/說法。定罪基礎在於上訴人有犯罪意圖地,對事主造成某些身體傷害,不管傷勢如何。上訴人向事主頭部揮拳的行為,必然是有意識的動作,事主若不抵擋就打中頭,後果更不堪設想。

因此,不存在上訴人「無犯罪意圖地令事主受傷害」的可能性。上訴人揮拳的一刻,必然可預見行為對事主會造成某些身體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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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定罪上訴被駁回,刑期上訴得直。刑期由12個月減至9個月,書面理由擇日頒佈。

【18:35 最後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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