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831太子

A1簡,A2連,A3卓,A4溫(19-24)

控罪:
(1)A1參與非法集結
(2)A2,4暴動(旺角站)
(3)A2,4刑事毀壞
(4)A2-4暴動 (太子站)
(5)A2-4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普通襲擊
(7)A3搶劫

詳情:
(1)A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3)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旺角站內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破壞四部閘機、一部顯示屏、四部售票機、車站控制室玻璃板、18部閉路電視及1個客務中心滅火筒,共價值819181元。

(4)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的人士參與暴動。

(5)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X,致造成身體傷害。

(6)A2-4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襲擊男子Y。

(7)A3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L2樓層月台,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士搶劫女子Z並劫去一部手提電話。
——————————————
* (#0831太子 非法集結 管有攻擊性武器)

詳情:
(1)被控於19年8月31日,在旺角奶路臣與彌敦道交界,連同其他身分不詳人的士參與非法集結。

(2)被控於同日,在港鐵太子站內管有兩個自製燃燒彈及兩個打火機。
——————————————
控方申請把2宗案件合併處理。並希望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18日1430再訊,期間會與辯方商討合併議題。若辯方反對合併兩宗案件,需於再提訊前14天用書面形式通知控方;控方亦需於再提訊前7天用書面形式回覆。

第一宗案件的A1就2宗案件是否合併表示中立,因在昨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一宗案件的A2和A3表示在今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一宗案件的A4表示在昨天才從控方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因此贊成控方押後提訊。

第二宗案件的被告表示反對合併2宗案件。唯剛收到片段及文件,需時消化,未準備好答辯,亦會保留合併立場。

高官提醒第二宗案件的被告律師要以「少年犯條例」處理此案。

高官表示由於年紀關係,禁止任何人報導其姓名、樣貌相片、或任何可令人識破第二宗案件被吿身份的資料。
———————————————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25日1430再訊。期間各位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How to Easily Find YouTube Videos: A Comprehensive Gui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