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刑事損壞
#1204土瓜灣 #審訊[1/2]
(*深夜補回審訊記錄。)

👤鄭(16)

控罪
(1)參與非法集結
於2019年12月4日,在九龍土瓜灣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參與公安條例18(1)條屬非法集結的集結。‼️認罪‼️
(2)刑事毀壞
於同日同地,與男子卓、男子李、女子徐及其他不知名人士無合法辯解地損壞一輛巴士UW9615的擋風玻璃。
(3)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於同日同地,管有一支伸縮鋼棒。

案情(針對控罪(1))
2019年12月4日大約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馬頭圍道行車線阻塞交通。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及拘捕,於警誡下,被告承認放2個雪糕筒出馬路。

承認事實
(1) 2019年12月4日0715時,約8名男女包括被告,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交界集結,將雪糕筒放出行車線阻塞馬路。
(2) 男子卓、李及女子徐損壞屬於九龍巴士1933有限公司1輛巴士(車牌UW9615)的擋風玻璃。3人於2020年4月29日接受警司警誡。
(3) 警員20956將被告截停。
(4) 本案證物P2-7的證物檢取不受爭議。
(5) 0722時,警員20956以非法集結罪名拘捕被告,口頭警誡下被告說出:「我淨係放咗兩個雪糕筒。」
(6) 0723時,警員以刑事損壞罪名拘捕被告,警誡被告說出:「支噴漆係頭先有人喺球場畀我嘅,但我冇用過,我冇刑毀。」
(7) 0725時,警員以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拘捕被告,被告在警誡下說出:「支伸縮棍係頭先有人喺球場畀我嘅。」
(8) 被告在警誡下說出的話,皆是自願說出。
(9) 控方製作1本相簿,內有45張照片,呈堂為證物P8。
(10) 九巴UW9615的閉路電視片段燒錄為光盤,呈堂為證物P9。
(11) 警員95178攝錄的片段燒錄成光碟,呈堂為證物P10。
(12) 本案證物P2-11的連貫性及完整性不受爭議。
(13)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記錄。
(14) 此承認事實呈堂為證物P1。

證物
P1 承認事實
P2 黑色外套1件
P3 黑色口罩1個
P4 黑色背包1個
P5 黑色噴漆1支
P6 黑色手套1對
P7 伸縮棍1支
P8(1-45) 相簿
P9 九巴閉路電視片段USB
P10 警員95178攝錄片段光碟
(控方以65b方式呈遞專家吳家豪就伸縮棍作出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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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員20956 作供

控方主問

證物
P11 顯示被告衣著的照片

📌背景
PW1現駐守紅磡警署特遣隊,案發時便裝當值早更,與隊員進行反堵塞道路行動。0715時,他於馬頭圍道一帶近北帝街,收到隊員通知指幾名戴手套、口罩的男女在譚公道附近聚集,思疑會作堵路,便前往觀察。於案發地點,幾名深色衣著、蒙面的男女,在1架巴士的擋風玻璃上噴漆;緊接有人將雪糕筒放在3條行車線上。

📌拘捕過程
警員上前,8名男女四散,PW1見被告身穿黑上衣灰長褲、戴黑口罩,沿馬頭圍道向紅磡方向逃走。譚公道6號外,警員3332曾攔截被告不果,PW1上前大叫:「警察!」但被告未有停下,繼續奔跑;終被截停,2名警員一同把他制服。PW1搜查被告,在其外套右袋找出噴漆;又搜查背包,發現伸縮棍。

證人辨認證物,特別指出黑風褸上有Adidas標誌,黑背包上有球形鎖匙扣。控方另將1張照片呈堂,為證物P11。
證人又觀看P9、10片段,憑風褸和背包辨認出被告。


辯方盤問
📄控方證人盤問問題稿

辯方證物
D1 地圖
D1(1) 有PW1標記的地圖

PW1在盤問下確認,自己是隔1條馬路距離觀察事發經過;抵達案發現場時,堵路事件已經發生,被告做過什麼,他並不清楚。他同時同意「被告從未靠近九巴防風玻璃」及「被告從未塗鴉」。

辯方亦問及當時其他被捕人士的穿著,PW1指他們衣著近似校服。而對於伸縮棍,PW1雖在它未完全打開前,不能百分百肯定其為何物;但經過觀察,可以在不將其伸開的情況下得知它是伸縮棍。


控方覆問

PW1澄清:自己截停被告後搜出噴漆,因有理由相信他曾塗鴉巴士,才作拘捕。他並非直接看到被告塗鴉玻璃。

控方展示相簿,PW1確認相中人為女子徐,她當時穿長褲。

裁判官釐清:PW1同意辯方所言「被告沒有噴漆」,是單針對證物片段還是整體而言?PW1澄清:在片段中未見被告噴漆,但就自己目擊的情況而言則不清楚。
裁判官檢查伸縮棍,查看其「凸出嚟」、「尖」的情況,發現即使伸縮棍「閂埋」,仍可從左右兩側看到「尖位」。
(*直播員OS:公眾睇唔到 集體狀況外)


PW1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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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2 司機焦永明先生 作供

📌背景
案發當日,PW2駕駛14號巴士往中港碼頭,當值早更。他於約0645時從油塘出發,案發時抵達馬頭圍道近新山道,車頭向尖沙咀;此時,6-7名身穿類似校服的蒙面人士拿雪糕筒放在路邊,旋即用黑噴漆噴污車頭玻璃、左右兩邊鏡。

有市民將雪糕筒搬回原位,1-2分鐘後警員到場,逮捕蒙面人士。交通燈號曾轉幾次,但PW2受雪糕筒及噴漆所礙,沒有開車;最後他開車門讓乘客下車。


辯方盤問

PW2憶述,當日自己巴士排在近交通燈頭位,蒙面人士是先放雪糕筒再噴漆。辯方向他指出,案發時有另1輕型貨車在巴士前方,且涉案人士是先噴漆、再放雪糕筒;PW2遂表示自己記憶已模糊。

因噴漆人士蒙面,PW2看不到他們的特徵,但記憶中噴擋風玻璃的有2個人。


控方沒有覆問。

PW2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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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3 警員9517黃家輝(音) 作供

📌背景
案發當日,PW3駐守紅磡分區特遣隊,與PW1一同當值。他奉命帶備1部手提攝錄機以便取證。0715時,他目擊7-8名身穿校服的學生於馬頭圍道近譚公道堵路,便開始錄影。攝錄58秒後,上述人士四散跑走,PW3見同僚人手不足,便停止拍攝、上前幫助。事件中有3男1女被捕;回到警署後,PW3成為本案證物警員。

PW3查看相簿所示的不同物品,辨認屬於哪位被告。


辯方盤問

辯方證物
D1(2) 有PW3標記的地圖

PW3確認:馬頭圍道行人路上有欄杆和長凳;事發期間,自己主要透過攝錄機的屏幕觀察,馬路上有車;攝錄時,自己因不想涉案人士看見自己錄影,故有埋伏。

0725時,幾名警員各自控制著幾名被捕人士,這時是PW3第一次留意到被告。


控方沒有覆問。

PW3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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