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回18/12上訴內容Part 2

#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及刑罰上訴
👤劉家棟(23) #0727元朗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7月27日,在元朗安樂路與元朗泰祥街交界故意阻撓警員15781陳沛杰。#阻差辦公

上訴內容Part 1: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2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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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針對定罪上訴的回應:

答辯方由蕭啟業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及莊文欣署理高級檢控官代表。

📌證據:

播放證物P12。答辯方指片段顯示警員在上訴人出現前推進的情況,過程中有示威者向警員丟雜物,使用鐳射筆照向警員。即使當時前線示威者有後退但速度甚慢。此外當時警方與示威者有一定距離,有不斷向示威者作警告及高舉紅旗,表現克制。即使後來示威者沒有後退,警方一開始仍表現克制,但在警告及勸喻無效下才加強行動,過程中仍有示威者向警員丟雜物。那時上訴人還未出現。當警方把示威者驅散至天橋底時示威者沒有離開的打算,當時雙方距離亦因此有所拉遠,那時上訴人及後來因警方衝擊而倒地的2人還未出現。

黃崇厚法官詢問片段中有些後排警員衝前的行動是否有指示才做出。答辯方指沒有。

片段顯示當上訴人出現時警方仍向示威者警吿,但示威者仍沒有後退並有人使用鐳射筆照向警員。答辯方認為上訴人的行為拖延警方行動達數分鐘,令警方陣勢被打亂,後來需要時間才能重整陣勢,當時上訴人出現時站在警方推進路線上,當PW3想繞過上訴人前進時碰到後者使他進入了警方陣勢,阻礙警方推進。

📌警方當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

答辯方指出當時現場有不少示威者聚集,他們的行為已破壞社會安寧,甚至已達到非法集結及暴動的程度,警方有責任驅趕和拘捕示威者。最初時警方與示威者有對侍,但只是使用口頭警告及紅旗,可是示威者沒有散去的意慾,有後退但速度慢,過程中甚至向警方丟雜物及和警方近距離對侍。答辯方另指而且警方當時是否正當執行職務並非在原審的爭抝點。

答辯方指當時警方克制推進時有責任驅散及拘捕非法集結的示威者,上訴人的行為已拖慢及阻礙警方推進。答辯方續指上訴人是刻意拖慢警方推進的速度,可是當時警方會推進速度不快,也沒有證據指當時警方會使用暴力,PW3也很克制地打算向左走避開上訴人。

答辯方指上訴方忽視上訴人進入警方陣勢對警方的嚴重性,這會阻礙警方驅散及拘捕示威者,警方不會允許有人進入警方陣勢,制服上訴人實屬正常。

📌案例:

答辯方引用Lewis v Cox案,Kerr LJ指即使被告有其他動機,但被告只要故意做一些行為,且必定知道其後果和對警察造成障礙或拖延其行動,便是阻差辦公。

答辯方引用Hills v Ellis案,指當時警方的責任是驅散及拘捕示威者,若有人嘗試阻止和阻礙警員的拘捕行動,便是阻差辦公。

答辯方指由於上訴人在原審時沒有作供,原審裁判官不能了解其內心想法,只能借片段觀察當時上訴人的行為並作裁斷,認為沒有足夠客觀證據支持上訴人是真誠相信警方會對示威者使用過度武力而做出本案行為。

答辯方引用FACC15/2004案,上訴人即使有合法辯解及真誠相信某些理由,但只要錯誤理解警方會使用過度武力而做出本案行為,仍可構成阻差辦公。

答辯方指出公安條例第17和17A條已賦予警方在公眾聚集和遊行期間發出指示的權利。警方在當天案發時已向上訴人和示威者作多次警吿,要求他們離開,故上訴人難有合法辯解作出本案的行為。此外上訴人沒有在原審時舉出實際證據指出他曾在案發時目睹警方對示威者使用暴力或警方的衝前令2人倒地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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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刑期上訴的回應:

📌案例:

答辯方引用CAAR4/2016的判詞第108,120,121,129和130段,以及CAAR8/2020判詞第42段,指本案亦適用於這些原則。CAAR4/2020及CACC113/2018案例亦可以支持上述論點。

📌案情:

答辯方指案發時示威者約有100人,而警方則只有40人,當時示威者有堵路、破壞及用鐳射筆照向警員,警方驅散及拘捕示威者是理所當然。答辯方認為上訴人的行為阻礙公職人員,而阻差辦公的最高刑罰是2年即時監禁,配合本案嚴重的案情,1年監禁並非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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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針對刑期上訴的回應:

上訴方認為CAAR4/2020和CAAR4/2016的案例與本案性質不同,本案上訴人並無實質參與非法集結,非法集結只是案情的一部分,而且CAAR4/2020的答辯人是積極參與非法集結,量刑起點只是6個月。

上訴方律師指CAAR8/2020案的背景與本案無關,該案背景是襲警,而本案的控罪背景是非法集結。在CAAR8/2020案,量刑起點是8星期監禁,在涉及非法集結背景的CAAR5/2020案,量刑起點是12個月監禁,可見2項控罪量刑時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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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方針對定罪上訴的回應:

上訴方引用HCMA70/2018案,若警方第2次用警棍打人,而有人因相信有非法行為或警員不是合法執行職務上前阻止,這又是否阻差辦公?重申上訴人當時只是一心以他身驅及言語勸有權使用武力的警方使用其他方法達到其目的。

上訴方指上訴人是「被」進入警方陣勢,上訴人即使後來被壓及制服是沒有任何掙扎。上訴方續指警方不一定是維持同一陣勢,片段顯示出有警員曾離開陣勢衝向示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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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需時考慮雙方陳詞及案例,押後至2021年2月23日1030宣判,期間上訴人以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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