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嚴舜儀主任裁判官
#1027黃埔
#判刑

👥傅,林,袁,*

控罪:
1) #非法集結 [D1-D4]
2) 管有 #攻擊性武器 (鐵鎚仔) [D1]
3-6) 4項 #蒙面法 [D1-D4]

📌D1辯方律師求情
被告是時裝設計系學生,尚有年半就畢業。被告亦有一份兼職,與家人同住。

呈上三封求情信,分別由教授、太平紳士和被告父親撰寫。

該教授是被告的學科指導,信中形容被告成績優異,獲推薦參加海外交流計劃,可惜因疫情關係取消。被告表現積極,有紀律,從來不會缺席課堂。即使在聆訊期間需要缺席,仍能準時完成功課及課程。希望法庭可以給她機會,讓她早日回到正常生活回饋社會。

黃太平紳士是一名律師,被告在兼職地方認識她,她是熟客亦是私下朋友。她形容被告有很強的時裝觸覺,她的作品令人驚喜,是一位成熟的設計師。被告有明確的目標和理想,亦非常孝順,兼職幫補家計。她願意作為被告的精神指導,希望被告盡快完成服刑繼續實現時裝設計師的目標。

父親的信件則表示自小為人正直,堅持自己的理想, 即使道路不是一帆風順亦不會放棄。這次事件令被告感到十分痛苦,相信她經過今次事件會更珍惜現在擁有的一切,之後好好生活。

辯方律師形容被告一直循規蹈矩,對於這次事件為家人帶來傷痛感到後悔和愧疚,服刑後會繼續學業,相信她重犯機會十分低。

這次非法集結的暴力程度比較低,雖然現場有人用雷射筆及投擲石頭,但沒有近距離肢體衝突,D1出現在現場亦只是叫罵,冇做其他行為,現場冇人受傷亦沒有財產受損害。當時行車順暢,集結範圍較小,在關鍵時刻,被告參與時間少於15分鐘。她只是一個人去現場,亦不是領導角色。

最近已有不少非法集結案例,有不同程度的判刑,法庭在考慮刑期時比起判處阻嚇性刑罰,是否可以放更多比重在被告的更生?留意到先前不久閣下對一單案件的判刑,案件涉及一名24歲女子參與非法集結及管有自製投擲器,當時閣下以7個月為量刑起點,希望本案可以採用更低的量刑起點。留意被高管有鎚仔是放在背包內的膠袋內,不是可以即時、隨手就攞到,案情亦不是同類型案件中最嚴重,希望縮短刑期幫助被告盡快重拾學業。

🛑判刑理由
被告是有計劃參與非法集結,她帶了多樣物品方便她逃離罪責,在現場亦清楚非法集結的規模。
‼️控罪一:非法集結,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但因為她帶了鎚子加重了案情,加刑2個月;蒙面嘗試掩飾身份再加刑1個月,共9個月監禁
‼️控罪二:管有攻擊性武器意圖作非法用途,以6個月為量刑起點
‼️控罪三:在非法集結中使用蒙面物品,以3個月為量刑起點
全部同期執行。被告經審訊後被定罪,沒有刑期扣減,唯一減刑因素是她過往的良好行為和她想繼續學業的意願,減刑1個月。
‼️即總刑期為8個月即時監禁‼️

🌟訟費申請
D2 D3有訟費申請,D4沒有申請。
控方反對申請,因為兩位被告在非法集結附近位置於掃蕩後短時間內出現,兩人有戴口罩 [辯方律師和裁判官即時糾正,D2沒有戴住口罩] D3沒有解釋戴口罩是因為醫學理由,已是自招嫌疑。

裁判官批准訟費申請,原因是在控方案情中,D2 D3表現合作,警誡下亦有解釋為何在場,D3亦有解釋她帶口罩的原因。事後調查的CCTV片段和重要證人的證供不一致,D2 D3沒有自招嫌疑。
How to Save Live Photo as Vid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