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彭亮廷裁判官
#0907沙田
#裁決

黃 (28)

控罪: #在公眾地方打鬥

審訊詳情

判詞:
裁判官簡述案情和審訊過程(省略),本席緊記以下五點:1. 舉證過程在控方,2. 辯方冇責任證明自己清白,3. 被告冇案底,犯罪意圖低,4. PW1為原案D1,被判刑,亦服刑完畢,D2無被定罪,D1作供有可能不持平,5. 案中獨立證人無出庭,不能猜測佢嘅意見。

本席奇怪辯方不直接向證人指出證據,反而用婉轉嘅方法用咗一日時間盤問證人,本席在陳詞階段先知道辯方爭議嘅人物,係現場有三個黑衣男子,本席反覆睇咗閉路電視片段不下十次,包括以正常速度、慢速、向後播放;PW1穿橙色衫易於辨認,他先後接觸三名黑衣男子,分別為戴眼鏡男A,被告B,和孭背囊男C,從片段P1 (CCTV cam 7) 見到以下情況:
22:23:01 - PW1撞到男子A
22:23:04 - PW1撞到B,相方停步,似乎有短暫對話,因片段無聲唔知到話內容,只見距離有5-6個身位
22:23:09 - PW1轉身遇見男子C,似乎又有對話
22:23:23 - 有一名藍色衫男子行到PW1身旁,該男子申手拉男子C頸上証件
22:23:35 - 有其他人上前圍觀
22:23:50 - PW1過閘
22:24:11 - 被告企在閘外
22:24:12 - 被告和其他人行向閘機
22:24:13 - 被告跳閘

在片段 P2 (CCTV cam 5) 22:24:25時,見到被告舉起手臂,被告似乎克制,反而PW1是撩事鬥非生事的人,刻意撞向男子A & B,PW1在庭上作供時曾錯誤標示被告,又稱因時間耐而忘記過程,從未能提供打鬥細節,歷時幾耐,因而對PW1證供有保留。

比較兩條片段,cam 7 影到被告在 22:24:13 跳閘,cam 5 影到被告在 22:24:25 舉手,雖然來自不同鏡頭,但無證據指有時差,唯有假定時間正確,可以推論被告跳閘後需要3-4秒找尋PW1,即22:24:16,離22:24:25只有9秒,是否有足夠時間去嗌交、打鬥?

本席不能猜測獨立證人嘅證供,證據顯示有可能根本從來冇打交這件事,如果有又是否和被告打?被告冇案底,PW1有潛在可能想被告入罪,本席難於穩妥接納證人口供,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辯方提出向控方申請訟費,挑戰控方控告被告的基本理據薄弱,理據是基於獨立證人的供詞:「見到一名30歲穿深色短袖衫男子,和一名50歲穿橙色短袖衫男子打鬥」,從未辨認被告,被告起初是到警署報案,協助調查,之後在警署被捕;在獨立證人拒絕出庭之後,辯方曾向控方提議以其他方式處理案件,在2020年5月曾去信律政司,要求不起訴,被拒絕。

主控回覆裁判官詢問時,只係重複警方說法,是基於獨立證人的供詞,和一份證人在現場和防暴警員的對話紀錄:「係該兩名男子」,辯方表示未見過該份紀錄,裁判官再次詢問控方理據時,主控變身四點Er er sir。

裁判官判辯方申請訟費得直,辯方在5月份去信律政司,表示無直接證據,被告並非在現場被捕,獨立證人並無對被告辨認,控方嘅證據和調查係粗梳、兒戲、係鬧劇一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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