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攻擊性武器
#1027旺角 #審訊[1/1]
(*補回審訊記錄。)

👤陳(17)

控罪
(1)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10月27日,在旺角道及彌敦道交界,管有一支發出鐳射光束的工具。

證物
P1 承認事實

(*承認事實從缺,謹此致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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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1 警長X 作供
*警長申請屏風後作供獲批。

控方主問

📌背景
案發當日,PW1於約1950時到達彌敦道旺角道交界,有10多名身穿黑衣人士聚集;見旅遊巴駛來,他們向大角咀方向逃走,上級指示警員進行拘捕。

📌追截過程
PW1見到被告戴灰及粉紅色面罩、著黑T裇黑手袖灰長褲、雙手戴手套、手持一支棍狀物,沿旺角道往大角咀方向走去,上前追截。期間,他2次大聲作出警告:「警察,咪走!」但被告無理會。

為制止被告,PW1向被告後背開出5槍胡椒球槍,5槍全中。被告速度減慢,被PW1制服在地上。

📌拘捕過程
PW1在被告身上檢取上述「棍狀物」,為1支黑色行山杖。有隊員協助PW1為被告上手銬。1955時,PW1向被告宣布拘捕,當時指控被告違反蒙面、非法集結、藏有攻擊性武器;稍後,他把被告和行山杖一併交給警員13428處理。


辯方盤問

📌現場環境及背景
PW1同意現場環境嘈吵,在場除當天隊員約20人外,還有其他人士(2-3架警車,50-60名警員、10數名黑衣人)。他又補充,自己第一次叫「警察,咪走」時距被告約10米,3-4秒後再叫,此時距被告5-7米。

「旺角一帶有堵塞交通及黑衣人聚集」一事,乃PW1從通訊器得知。就他所見,現場無其他衝突發生,也無人使用雷射筆。

📌追截過程(開槍細節)
盤問下,PW1稱自己於5-7米的距離、對被告連開5發胡椒球槍(而非1-4發),是因從訓練得知1、2發無法制停對方。PW1指,胡椒球槍的作用為影響目標呼吸、從而制服目標;雖同意警方截停示威者應用最低武力,作打板練習時亦知近距離中彈能令人呼吸困難,PW1仍認為1、2發胡椒球槍不足夠制服被告。

辯方問及訓練情況,PW1答,自己訓練時並非對真人開槍;稍後,他小聲同意自己無法肯定2槍胡椒球槍的痛楚,是否不足以截停目標。

📌拘捕過程及證物
PW1追截被告時無發現他戴帽,拘捕時卻有。另外,他沒有留意被告頸上有否任何物品。至於其他證物:從被告右手手中撿取行山杖後,PW1一直手持,沒有放入被告背囊。現場環境混亂,警員擔心其他示威者還擊甚至搶犯,故沒有即時搜查被告背囊及搜身。

PW1最後確認:被告被捕時面向地下、手中無手持行山杖;是自己向其他警員指出,地上的行山杖屬於被告。


控方沒有覆問。

PW1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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