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梁嘉琪裁判官
#1027旺角 #審訊[1/1]
(*補回審訊記錄。)

👤陳(17)

==============

傳召控方證人 PW2警員13428畢宏業 作供

控方主問

證物
P2 黑色cap帽1頂
P3 防毒面具1個連過濾器2個
P4 黑色面罩1個
P5 黑色冰袖1對
P6 灰藍色手套1對
P7 黑色背囊1個
P8 黑色行山杖1支
P9 綠色背包罩1個
P10 護目鏡1副
P11 可裝過濾器的口罩(未開封)1個
P12 過濾器(未開封)1個
P13 生理鹽水2支
P14 黑色電話1個
P15 藍色無領波衫1件
P16 藍色有領T恤1件
P17 黑色長褲1條
P18 黑色3吋長雷射筆1支

📌背景
PW2現駐守商業罪案調查科訛騙組10D小隊,案發當日當值刑事應變隊(CRT)D13小隊。1958時,彌敦道近旺角道交界有1群示威者被機動部隊逮捕,他聽見警長X道「需要CRT同事幫手」,便行近接管被捕人士。當時,被告被警長X按在地上,雙手被膠索帶反綁;PW2於庭上形容被告衣著。

控方將上述提及物品向PW2展示,呈堂為證物P2-9。
期間辯方因手套顏色和描述不符,曾反對手套呈堂,不果。

📌拘捕及搜身
PW2隨後帶被告及證物上警車到紅磡警署。2022時左右,被告被帶到臨時羈留室;見值日官後,進行搜身。期間PW2從其背包中檢取涉案雷射筆及其餘8樣物品(呈堂為證物P10-18)。PW2向被告宣稱,會加控擁有攻擊性武器罪名。

證物被用大袋裝起,被告其後被帶返臨時羈留室,獲安排致電家長。PW2一直看守被告及證物,直至凌晨,被告母親和大律師到達警署,與被告於接見室內會面。04時左右,PW2為被告錄會面記錄後,被告和證物被交給警員10639。


辯方盤問
📄盤問PW2-3問題稿

📌現場狀況
PW2憶述,被告背囊從現場到警署,拉鏈一直外露;上警車時,有其他被捕人士在被告身後,而在警署臨時羈留室內,背囊則由被告保管。看守被告的期間,PW2自稱完全無行開飲水、去廁所,只有行左行右,一直留意被告。

他亦同意,自己是透過警長X得知行山杖「屬於被告」,從未見過被告手持行山杖。

📌快速搜查
PW2稱自己在臨時羈留室,曾對被告背囊作出快速搜查,旨在檢查裡面有否利器,但當時沒有發現。在盤問下,PW2承認自己於快速搜查中沒有發現雷射筆,而自己的證人供詞中,也沒有提及這次搜查。

📌搜身詳情
雖只得PW2為被告搜身、另1警員在搜身室簾外待命,但PW2不同意自己違反警察通例中,「需有起碼2名與被羈留人士同性的警員進行搜身」的規例。

PW2供稱自己在搜身時,在被告身上搜出「防毒面具、帽、面罩、手套同黑色手袖」,辯方旋即指出其口供紙上,完全無提及這些物品。另外,辯方指出被告有褲袋,PW2卻對曾搜查褲袋沒有印象。

📌處理證物程序
PW2指,自己先把證物包括行山杖、背囊套放入大膠袋,搜身後連同被告背囊內的物品一併撿取;在搜身室內,他沒有考慮雷射筆會否用作呈堂證物便將其一併放入大膠袋,帶回臨時羈留室。羈留室內,他把證物從膠袋中取出,逐一放入小證物袋保存,無讓被告加簽,但有填寫黃標籤放入袋內。

關於被告手機,PW2指自己有遵照指引,將其放入貴重財物袋保存。辯方則指出,若手機先被放在1個貴重財物袋中,把它從袋中取出、放入另1個貴重財物袋重新包裝時,應一併放入舊的貴重財物袋。不過,庭上作為證物的手機則只由1個貴重財物袋封存,顯示PW2從未將手機放入任何貴重財物袋。

PW2在盤問時表示,自己在搜身後至安排被告打電話期間,曾帶同被告為證物拍照,但沒有數為證物拍攝多少照片,也說不出持相機同事的編號。辯方更質疑,搜身後到打電話只有10分鐘,PW2無法在短時間內,完成一系列拍攝步驟

📌PW2口供紙的其他疑點
辯方指出,PW2口供紙及警員記事冊,對以下事項均無提及:
1) 快速搜身過程
2) 替被告除下面罩的過程(PW2在盤問時先指是被告要求他脫下,後又說是他主動詢問被告是否需脫下,前後說法不一)
3) 值日官發出Pol 1123(被羈留人士通知書)一事
4) 自己加控被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一事
5) 整個拍攝證物的過程
6) 對各樣證物的處理手法


控方覆問

PW2澄清,案發當晚,拍照、拍攝證物這過程只執行了1次。
💁🏻‍♂️PW2最初指要做2次:1次在搜身後,1次在錄取會面記錄後、作拘捕程序時。主控連忙著他「記清楚先」;PW2終答:「嗰度冇,嗰度淨係打指模。」)

辯方此時要求重開案情,裁判官糾結一番,批准。
辯方遂指出雷射筆根本不屬於被告,PW2不同意。


PW2作供完畢。

==============

傳召控方證人 PW3偵緝警員10639

控方主問

證物
P19 相冊(1-12)
P20 黑色短袖T恤1件
P21 灰色長褲1條
P22 Nike球鞋1對
P23 白襪1對

📌背景
PW3現駐守黃大仙警區軍裝大隊,案發時駐守西九龍總區重案調查組。去年10月28日0015分,他身處紅磡警署臨時羈留區,陳姓警署警長著他處理被捕人,其中1位是本案被告。0446時,他第一次接觸被告,由PW2交付。他帶被告打指模、領取表格後,於0515時接獲本案證物。大約0540-0545時,他將被告交給值日官。

📌處理證物
PW3接收的證物中包括:防毒面罩、行山杖、雷射筆、生理鹽水、手套、手袖、面巾、電話、一些衣服、背囊及背囊冚。交收證物時,PW3將全部證物記錄在警員記事冊上。

為確認當晚交收的物品,PW3獲准重閱記事冊,讀出證物P2-18。控方展示證物予PW3核對。
28日0521-0530時,於被告及母親在場下,PW3為證物拍攝12張照片。相簿呈堂為證物P19,其索引及描述被辯方反對。

後PW3帶被告到臨時羈留區更衣室換衣,檢取他的衣物。控方向證人展示4件衣物,呈遞為證物P20-23。


辯方盤問

📌消失的證物
辯方讀出PW3記事冊中所錄的一系列證物,包括2支生理鹽水及1個防毒面具,指出今日庭上並沒有這2樣證物,在證物相簿中同樣沒有。PW3起初看不見證物照片中的生理鹽水,卻堅稱自己記錄沒有錯誤,只是「有機會影相嘅時候生理鹽水唔喺度」;後主控挺身而出,在照片右下角辨認出2支生理鹽水,PW3無法解釋為何剛才不肯定地回答辯方,承認「唔排除記事冊有重複記錄」。

📌證物包裝問題
PW3不確定交收證物時,雷射筆和手機的包裝,但相信證物並非由小封套裝著。拍照時,他相信自己沒有將證物從小證物袋中拆出,否則「影相時間都只係9分鐘,如果又要拆、又要擺,應該唔夠時間」。

PW3接收被告電話後,沒有將電話放入貴重財物袋,亦無確認接收一刻,電話是否在貴重財物袋內(即使這是警察通例中規定的責任)。他聲稱於0540將被告交給值日官後下班,1850將證物交給其他同時,期間他曾將證物放入獨立膠袋,但他的警員記事冊內沒有記錄任何證物處理手法。


控方沒有覆問。

PW3作供完畢。

💛感謝臨時直播員提供資訊💛
The Ultimate Guide to Microsoft Publis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