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李志豪裁判官
#1225沙田 #審訊 [7/4]

D1: 邱(27)
D2: 麥(16)
D3: *

控罪:
(1) 襲擊警務人員 [D1]
(2) 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D2]
(3) 參與非法集結 [D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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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事項裁決

D1及D3嘅會面紀錄從證物中予以剔除
而被捕後拍攝嘅全身相片則予以接納‼️


D1、D2、D3表證成立‼️

三位都選擇不作供
無辯方證人


📌結案陳詞

控方不作陳詞。

D1代表大律師陳詞

由於會面記錄已經得以剔除,針對D1嘅證供就係PW1、PW2嘅證詞以及現場片段。PW1並唔係可靠嘅證人;PW2只係靠估,並冇親眼見到被告推PW1,而且現場片段同佢哋嘅證詞亦都有明顯嘅出入。

首先係推嘅動作嘅疑點。
PW1首先喺書面記錄聲稱被告係雙手推佢;其後佢喺庭上睇過現場嘅片段之後,又改為D1舉起左手推佢。PW2三份嘅文字記錄都係寫有人雙手推PW1,由一開始話「見到」,去到後期變成「因為見到被告舉高左手,先至推斷係被告用單手推第一證人」。

根據PW1嘅講法,係佢向前仆左一下,但係片段入邊亦都冇見到佢有向前仆。根據PW1嘅身形,要令到佢向前仆一下都需要一個有力嘅動作,但係喺片段入邊見唔到D1有咁嘅行為。

而且,喺盤問之下,PW1亦都無辦法具體講明係身體嘅邊個部位俾人推,只能夠好籠統咁樣講係背脊嘅上半部份,冇講係中間上半部份定係左邊或者右邊。咁樣證明PW1其實並唔係好清楚自己俾人推係點樣,但係佢又好肯定咁樣講係雙手咁推。假若佢能夠好清楚咁樣講係雙手推,點解佢唔能夠講佢係背脊嘅邊一度俾人推呢?

其次係PW1同埋D1嘅距離,以及D1身處嘅人群。
PW1無辦法講得出係邊一個推佢。根據片段,D1係企喺側邊,完全冇同任何人發生衝突;執行職務嘅PW1就偏離其他警員,故意撞向D1所在嘅人群,係有可能係佢撞向D1。PW1形容,佢俾人推左一下之後,立即轉身就見到D1;但係片段入邊見到嘅畫面,就係D1同PW1起碼有3至4呎嘅距離,係幾步路嘅距離,同PW1所形容嘅喺身後20厘米有分別。

喺片段入邊,PW1撞入去人群之後,引起人群不滿,有多於一把聲音大嗌辱罵警方嘅說話,加上PW1嘅態度,質疑PW1嘅拘捕係唔係有合理嘅基礎,究竟係真係有人推佢,定係佢聽到呢一啲辱罵警察嘅說話擰轉頭,見到附近最高,最就手嘅D1就拉咗先。就算真係有人推PW1,佢都講唔出係邊個推佢,有理冇理拉咗先算。

喺片段入邊睇得出,當時環境擠迫,PW1故意離行離迾,唔係同其他警員一齊前進,而係以接近橫衝直撞嘅狀態塞入去人群嗰度,D1就算有任何動作都係十分之理所當然。PW1點解要刻意穿過人群咁樣行,現場環境已經係擠逼,佢故意撞向其他人講粗口係可以理解。

然後係D1嘅動作。
喺片段入邊,D1嘅右手好清晰咁樣係一直擺咗喺女朋友嘅身邊,冇一刻係影到D1有作出任何推嘅動作。PW1曾經好肯定咁樣講,係有人雙手推佢,自然係同片段有出入。而且,根據片段,D1當時右手箍住女朋友,左手伸向女友身邊,似乎係想保護女朋友。喺畫面入邊,雖然D1嘅左手曾經比一啲物體遮擋着,但係佢嘅舉手動作係連貫嘅,一舉手就過咗去女朋友嗰邊。而且,翻睇片段慢鏡,PW1後期亦都同意D1係準備拉去女朋友離開現場。

根據上述嘅原因,PW1並唔係誠實可靠,就算真係有人撞到佢,唔能夠排除係其他市民。PW2隨後亦都承認,只係估計係被告推,並冇親眼睇到D1咁樣做。而且,究竟係單手推,定係雙手推同埋推邊一度都係有一個合理嘅疑點。


D2同D3嘅代表大律師都提交咗書面陳詞。喺庭上,兩位大律師讀出佢哋書面陳詞入邊嘅重點。

D2代表大律師陳詞重點

喺本案入邊嘅證供都只係一對一嘅指控,PW3亦都承認片段入邊冇任何畫面顯示D2曾經襲擊警察,而且PW3喺受襲之後,並冇去驗傷,甚至連相都冇,咁樣係不合情理嘅,尤其係之後要告D2襲警,點解唔留低證據?PW3嘅證詞不合常理,希望法庭可以剔除佢嘅口供。


D3代表大律師陳詞重點

陳詞嘅重點在於共同目的:案發嘅地點係商場嘅餐廳,而唔係一啲特定有指標性嘅建築物例如立法會,有好多唔同嘅人因為唔同原因出現喺商場係好正常嘅;喺裁判官嘅要求下,控方澄清,檢控嘅基礎係被告同其他擾亂社會安寧嘅人一齊行入餐廳,一齊行出餐廳。但係控方亦都同意D3冇叫任何嘅口號、標語,甚至冇證據佢有講任何嘅說話。

要判斷有冇共同目的,根據案例,唔可以只係靠係咪位置比較近就作出推論。D3根本冇同其他人交流溝通,更加遑論有任何共同目的咁樣參與或者教唆。

根據畫面可以睇到,其實現場有兩班人嘅集結。佢哋嘅衣着同埋行為都有所不同,第一班擾亂性比較高嘅,係着黑衫黑褲,蒙面,行為上就搞吓餐廳啲醬汁、撳下飛等等,而第二班就只係行行企企,並無任何行為。就算係第一班,佢哋冇打爛任何嘢,或者傷害任何人。大律師引述梁天琦案以及梁頌恆案,形容喺本案入邊,無論係客觀咁樣去睇,定係現場嘅人主觀嘅反應,都睇唔到呢啲集結有任何令人驚,或者會令人怕擾亂社會安寧。

被告只係喺度行,而行又可以點樣擾亂社會安寧呢?更何況根據案例,D3要自己知道自己嘅行為會擾亂社會安寧,D3冇可能認為漫步係可以擾亂社會安寧。所以,無論係客觀準則定係主觀準則,都唔足以達致非法集結。

案件押後至2021年2月3日1430時暫定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裁決

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感謝臨時直播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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