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屈麗雯裁判官
#1118觀塘 #判刑
#施用有害物品

梁(16)

控罪:串謀施用有害物品使人受損害、精神受創或惱怒
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23條
被控於2019年11月18日於觀塘警署外管有異丙醇(消毒酒精)、乙酸(食用醋)及乙酸異丙酯的混合物,並意圖使用混合物釋放的氣體使香港警察受傷害、精神受創或懊惱。


上次認罪答辯及求情

速報:
‼️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陳詞:
上次已索取了各式報告,報告內容正面。提及被告從小行為學業優秀,和之前求情信所指一致。還押期間沒有紀律問題,懲教署人員形容她有禮貌,合作。報告認為被告適合更生中心。

被告現時依然有考好文憑試的決心,署方表示如果被告如果被判入更生中心的話可以儘量安排她應考文憑試。辯方表示更生中心可以在阻嚇和更生之中取得平衡,是合適的判刑。

辯方再呈上一封求情信,由被告父母撰寫。內容提及被告從小不會令家人擔心,已反思是次案件對家庭的影響,他們願意繼續支持被告。今天被告的家人、朋友、校長、老師、教會職員亦有到場支持,校長亦承諾如被告今次未有理想的成績,將於下一個學年會保留學位給被告。希望法庭採納報告建議。

判刑理由:
是次認罪來得較遲,本身已排期審訊,但亦考慮報告內容中顯示被告有悔意。裁判官強調案情嚴重,因被告與本案另一被告有計劃地犯罪,而且是針對警方,執法者。但考慮師長對她的良好評價,接納她是因一時衝動而犯案,因此同意報告建議,判處進入更生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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