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2/5]

非即時
補回詳情,D1部分,part 2

回顧part 1

D1:高(17) 

(1)刑事損壞 (D1,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2)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及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D1)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管有1個爆破玻璃鎚,1支鉗和1個扳手(士巴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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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覆問警長A
再次確認相中(匿名令屏蔽內容)是警長A,左手拿著背包是證物P2背包及證物P31背包套,右手拿著黑色的物體是什麼?(辯方反對控方引導性問題,控方撤回「黑色的」),警長A辯稱「本身唔記得,而家睇番係拎住黑色帽」,應該是控制D1時甩了,所以執背包時一併執起。

(辯方要求警長A避席,以處理法律議題)

辯方表示其反對控方問題的基礎是:
1. 黑色帽沒有在控方主問中
2. 警長A於盤問時表示沒有印象/沒有執起

指出控方的問題應是於主問時處理。

裁判官認為由於盤問時帶出了「帽」的事情,故於覆問時澄清是沒有問題的。如果盤問時沒有提供這項資訊,案情中就不會有這件事。裁判官裁定容許警長A澄清說法,不容許於警長A前展示頂帽。

(警長A重回證人枱)
警長A續表示其後帽與背包一同給了警員B

(控方讓警長A睇相)
控方覆問張相能否顯示所謂「20米」的位置。警長A指出大約位置。控方續問,有沒有見到玻璃門位置,警長A表示沒有(裁判官提醒,此為引導性問題)

最後,警長A口述P31如何包著P2,裁判官表示即係整個背包四周都套著淨番索帶。警長A同意。

警長A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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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警員B(署理警長)
主控先確認警員B(下稱B)有參與行動,B遂從主控問題道出以下事情。

約1400到達灣仔區,於軒尼斯道,盧押道,駱克道一帶負責便裝巡邏。從對講機中得知「有人搞左HSBC」,

其時,B身在HSBC對面,大約益新美食館對出,逆住人流往HSBC行,一路行到四寶大廈,「見到同事驅趕左啲人,同事已表露身份」,然後,警長A向他表示有個黑衣男子是從HSBC走出來。B行去黑衣人的後面,當時黑衣人行前又行後,有回望HSBC。當B企到好貼黑衣人的背後問做咩事。黑衣人意識到有問題便想走(當時其面向HSBC),接著便表露身份並拉住其膊頭至拉其落地下。黑衣人想起身走,B便更用力地禁住,有B的同事使用胡椒噴劑,後成功制服該黑衣人。由於附近多人,覺得危險,便拉他到一邊,但仍覺得危險,最後拉他到HSBC。

主控問道發射胡椒噴劑的同事在不在證人列表中,B表示唔記得係邊個。

B續道第一眼見到D1距離約4,5米,有留意其帶帽,以頭巾蒙面,有背囊。當時日光光線充足。一開始移動近HSBC的原因是因為見到啲黑衣人蒙哂面,覺得奇怪,當時大約十多米的距離。

當制服D1並帶往HSBC時,因為該門口窄,警長A及負責拖行的同事帶其入去,B本人並沒有跟入去,隔一段時間後,才在內宣布拘捕。雖然隔一段時間才進去宣布拘捕D1,但仍可透過其衣著從眾被捕人中認出D1,因岩岩見完仲好新鮮。

制服過程中並沒有拉下D1的頭巾,由於中間D1甩了隻鞋,故在其面前,幫其放番入背包中。在帶離HSBC前,由於成地玻璃碎,所以有從其背包中取出,並讓其穿回隻鞋,以免整親。

(展示證物P2背包)
B表示沒有印象
(展示證物P2背包+證物P31背包套)
B表示這有印象

交給警員9481時有連同背包套,記憶中沒有拆開任何嘢,不用打開袋,都可以放物品入去。

控方主問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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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盤問

(直播員表示抱歉,盤問之時,另有事,未能抄錄,如有相關資料可向bot提供, @thisiscourt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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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7 (PC 9487陳海良(音))作供

2020年1月1日中午12:30因應港島遊行在灣仔總部當值候命,下午16:40接通知有銀行受破壞後到達軒尼詩道近盧押道交界匯豐銀行外,當時便衣同事在匯豐銀行內拉咗人要幫手。

警長B將被告D1從匯豐銀行帶出來,PW7向警長B了解咩事,將D1帶上警車同警長B先回警總。警長B將D1交我時,佢身上黑色鴨嘴帽(證物P1)背囊(P2)連防水罩(P31),回灣仔警總後PW7再將D1轉帶至北角警署,證人作供説證物揸在手一直保管至北角警署臨時羈留中心才在D1面前打開背囊及搜身發現其他證物:
D1身上外套:
一對手套(P39)
背囊內:
粉紅色長袖衫 (P40)
白色短袖衫 (P41)
紅色玻璃鎚 (P42)
黃色鉗(P43)
黑色士巴拿(P44)
藍色手電筒(P45)
粉紅色過濾防毒口罩(P46)
黑色眼罩(P47)
黑色長褲(P48)
iPhone 8 (P49)
被告身上衣物:
長䄂黑色外套(P50)
黑色短袖衫(P51)
黑色長褲(P52)
得右腳穿上一隻鞋(P53)
頸上一條面巾(P54)

PW7在北角警署帶D1影相打手指模同做會面紀錄,證物之後交給PC3541 處理

PW7 (D1辯方盤問)

1.被捕後未到北角前
證人回答由灣仔匯豐銀行帶D1上警車至後來到北角警署從來無打開個背囊,但同意上警車前個背囊狀況點唔知道,同埋有幾多警員之前接觸過證物背囊亦都唔知。

辯方律師再細問下,PW7形容由灣仔上警車到灣仔警總時有警長B及被告,當時由警長B負責看管被告背囊。而由灣仔出發到北角警署時警長B因沒有跟同一架警車去所以將背囊交PW7負責(證人說警長B其後有在北角警署再出現)。

D1律師此時告訴PW7話警長B作供時說原車同你由警總跟D1去北角警署❗️證人講我不知道,記憶中警長B離開咗架警車不是一齊去北角。

2.北角警署內
盤問下證人回憶當日先帶D1去見值日官之後再帶到停車場設立的臨時羈留中心,在帳篷內一對一替D1作第三級搜身(只剩底褲)。辯方大律師指出證人搜身時有用掌心位置托住(逗)被告陰囊❗️證人否認⋯⋯

律師盤問被告搜完身去影相,由第二位警員負責,PW7同意。但D1律師隨即指PW7入帳幕搜身前將背囊交影相同事,搜身完帶D1去影相位置時,證物已排好準備影相,而當日地上雜亂放了很多其他人證物,證人否認。律師要求PW7看證物P17第五張相,地上有藍色物件及一白色紅字膠袋不是証物,PW7承認那是犯人財物,證人只檢取自己認為有需要嘅影相,其他不關事唔影相。

📌PW7 控方覆問
剛才第五張相地上白色紅字膠袋側邊東西是甚麽?PW7只答不是本案證物。而問到同一相冊第七張相所到物件,證人就答部份物品不需拍照,部份是證物未拍住。

PW7所有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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