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0930北角 #審訊[1/1]

👤邱(26)

控罪:
(1)管有 #攻擊性武器
(2)無牌管有 #無線電 通訊器具 (早前已認罪)

案情:被控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內藏有彈叉、彈射器、彈叉或彈射器組件及多顆彈珠,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以及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

📌答辯

⚪️控罪(2) 認罪
案情:警方於2019年9月30日,在北角丹拿花園住所未經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無牌藏有一部BAOFENG UV-5RE無線電通訊機,政府化驗師後來確認需要有牌照方能管理此類器材,而被告人未有這類牌照。

被告同意案情,裁判官裁定罪成並將判刑押後。

⚪️控罪(1) 不認罪

控方將傳召一名警方證物證人,介紹在被告房間何處找到甚麼物品,沒有警誡供詞。
3 名專家證人會用65B 作書面作供。

📌 承認事實/證物
控辯雙方按照香港法例 221章第65C 條,同意兩份承認事實,及一份追加承認事實。

🧷第一份承認事實

1. 於2019年9月30日清晨,警方搜查被告人住所,搜查令編號為 10075/2019。
2. 該搜查令被列為P1
3. 以下物品均在被告人居所中被尋獲:
A. 一個黑/黃色彈弓,列為 P2
B. 一個黑/白色彈弓,列為 P3
C. 一個彈射器,列為P4
D. 6 條橡膠帶,列為P5A
E. 2 條橡膠帶,列為P5B
F. 一個袋,內含122 粒金屬珠,列為P6A
G. 一個袋,內含121粒金屬珠,列為P6B
H. 一個袋,內含 139 粒金屬珠,列為P6C
I. 控罪2 列明的無線電器具,列為P8
4. P8 為被告人管有。
5. 被告人未獲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或通訊局局長批准而管有P8 。
6. 於案發當日上午6時23分,警方以管有攻擊性武器拘捕被告
7. 馬志鵬 (音) 化驗人員於2019年10月25日對P2 進行測試,並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3。
8. P13 之中文譯本為P13A
9. P13 及 P13A 當中的錄影片段由警員1847存入光碟,該光碟為P13B
10. 警員3191 拍攝了有關P2 的照片共4張,列為P13C (1-4)。
11. 一名化驗師於2019年10月31日對P3進行測試,並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4。
12. P14 之中文譯本為P14A
13. P14 及 P14A 當中的錄影片段由警員14340存入光碟,該光碟為P14B
14. 某警員拍攝了有關P3 的照片,列為P14C 。
15. 一名專家為P2/P3/P5A 於2020年7月3日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6。
16. P16 之中文譯本為P16A
17. 黃冠虹博士 (音) 於2020年7月15日撰寫了一份報告,並以65B呈堂,列為P17。
18. P17之中文譯本為P17A。
19. 被告沒有任何刑事定罪記錄。

被告同意並明白第一份承認事實,此事實被列為P18。

🧷第二份承認事實

1. 警員6324 於案發當日於被告住所拍攝了45 張照片,為P19。
2. 警員4734 於2019年10月4日拍攝了32張照片,為P20。
3. 辯方不爭議為控方作專家報告的專家的身份。

被告同意並明白第二份承認事實,此事實被列為P21。

🧷追加承認事實(於開庭後期增加)

P2, P3, P4, P5AB, P6ABC, P8 均是在被告人住所房間由警員 6324 檢取的。

被告同意並明白此追加承認事實,此事實被列為P22。

📌爭議點

辯方不爭議於被告房間找到相關物品,而該物品並未有被改造。3份專家報告均示範如何使用彈珠,並證明了被告房間中的物品能彈出彈珠,未有進行改裝,或證明其被製造目的,但未有任何結論證明用作傷害他人。因此辯方認為法庭不夠證據作推論被告有意圖使用該物品傷人

控方則指,專家報告中馬總督察已證明被告人家中住所找到的物品可以被使用。控方希望法庭用環境證供推論被告有將該物品用作攻擊性武器

裁判官指「就算專家報告話 (啲物品) 可以彈,但你 (控方) 又點呢?攻擊性武器要證明到有傷人意圖㗎喎?」
控方律師答「佢呢度(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17條)話作非法用途就可以喇喎」
裁判官說「Ms Mo(控方代表律師),跟據以往案例,攻擊性武器係要證明到有傷人意圖先得㗎。你要唔要攞啲指示啊?」
控方律師答「咁我去攞啲指示先。」

於本爭議中,法庭曾多次休庭。
1208 再再再開庭

控方指會引用 HCMA13/2020 S.H.Y 案。該案與本案一樣都是用環境作推論出被告用物品作傷人用途,而上訴庭亦同意這說法。
於本案中,有專家於測試中證實本案中的物品能對木板造成損壞。控方稍後於庭上會透過片段及專家證供證明本案物品為攻擊性武器。

📌控方傳召證人PW1 警員6324朱家權 (音)

於案發清晨,PW1 有搜查活動,要對被告人作搜查,他聯同女偵緝警長楊容,男偵緝警長53344,偵緝警員 11705,偵緝警員9509科技罪案調查科警員6287到被告人住所。到場敲門後一名女人應門,後知為被告母親。PW1 於被告門前出示搜查令,並於被告房間中檢取第一份承認事實的第3項的物件。

(接着的45分鐘,PW1 及 法庭 先核對了相關證物,PW1 再用指出證物在被告房間的何處找得到,以及詳細描述P19 中的45張相片。由於使用文字轉述該物品於家中的位置比較困難,本直播將不作詳細描述。)

1301 休庭
約 1530 再開庭

PW1 繼續作供。
PW1 作供完畢。
(詳情後補)

裁判官指需要傳召專家證人協助法庭處理片段,因此需要另擇日子繼續進行審訊。

案件押後至 2021 年3 月18 日及4月1 日 0930 繼續審訊,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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