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六庭
#李志豪裁判官
#裁決
#20200321元朗

呂智恆(38)

控罪:未經特准展示資料以作廣告等

承上審訊
https://teleg.eu/s/youarenotalonehk_live/11748

判詞:  (因為裁判官講得太快,和表示不會重複細節,只能記下大概意思)

證人之一港鐡職員梁女士稱,當日見被告手持「毋忘721」紙牌,企在非付費區約15分鐘,上前對被告表示佢犯咗港鐡附例,在被告要求下,梁女士有出示該文件,之後被告亦願意交出身份證給梁女士紀錄。

被告無律師代表,自行向法庭提交陳述書,並不否認有舉牌,引用案例表示有言論自由,只係發表個人意見,但根據港鐡附例,是不能展示宣傳品,雖然被告無放低紙牌,但係有宣傳效果,展示時間嘅長短不是重點,裁定罪名成立。

主控表示以傳票形式的定罪,最高罰款為五千元,被告被審訊後判罪名成立,裁判官可酌情罰款一千元。

裁判官在詢問被告的經濟情況後,判決罰款一千元,在七日之內交出。

(直播員註:庭外有街坊即時送上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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